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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代的教育公共政策:从“依法治教”到“教育法治化”

  

  不可否认,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依法治教”的内涵也在一直“与时俱进”,尤其在“依法治国”提出之后,“依法治理”被解说成了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实践,于是“依法治教”也就被视为教育领域对“依法治国”的贯彻。


  

  总结而言,“依法治教”只是中国法治环境初建时期的产物,在中国教育发展历史进程中担负了应有的使命。然而,任何进步的思想都有其惰性和惯性,“依法治教”在当时被适时地提了出来,但在后来的岁月中它的内涵和使用范围又渐渐凝固,现已成为教育领域的一个口号。20多年来,中国的法律生活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法制”已为“法治”所取代,“依法治教”已不能充分反映现实的法治现状及人们关于教育法律问题的认知水平。


  

  三、宜用“教育法治化”取代“依法治教”


  

  按照“纲要”的表述,“推进依法治教”的内容主要有四项,分别是:(1)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2)依法行政;(3)依法治校;(4)督导及监督问责。从内容来看,除第(1)项外,后三项均涉及教育管理问题。根据“纲要”的内容,第(1)项“完善教育法律体系”的主要目的是为教育管理提供法律依据,仍是为教育管理服务,因而从整体上看,“纲要”所说的“依法治教”,其基调基本可以概括为两点:制定教育法律;依法管理教育。这其实就是对过去多年来沿用的“依法治教”经验的再次总结与强调,与现实乃至未来的社会生活之间存在不小的距离。


  

  首先是“依法治教”的内涵比较狭窄,无法回应当前及未来社会关于教育管理法治化的呼声及需求。按照“纲要”文本,“依法治教”主要涉及教育管理,并未涵括政府与教育之间的很多重要管理关系,亦未涵括教育机构内部的诸多重要管理关系,而这些关系,又无一不对当前及未来中国教育产生重要影响。前者如教育经费的投入与监管关系、学校领导任免关系、学校科研管理关系,等等。以教育投入与监管为例,如何投入、如何监管,多少年来,始终是中国教育领域的一项迷离之事,给社会的印象就是学校要使劲拉关系“跑部钱进”,而钱一旦要来,就再也无人过问其使用与去向了。所以有人痛斥,“教育经费的使用,从来都是一本糊涂账!教育主管部门很少明明白白地告知国民,教育的钱究竟是怎么花的。国民教育经费的规划和使用,就像一个巨大的谜团,弥漫在庞大无比、盘根错节的教育体系之间,老百姓恍如雾里看花,只知道‘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却难以知晓问题的根源所在。”{3}


  

  教育机构内部的重要管理关系有很多,涉及学校与学生、学校与教师、学校教学、后勤、科研以及科研的市场化等诸多方面,包括学校民主管理关系、财政管理关系、教师考评聘任关系、学生管理关系,等等。以学校财政管理关系为例,在中国人的印象里,学校是“清水衙门”,事实的确如此,但“清水衙门”不等于没有贪污腐败,这么多年来各地不断爆出的“豆腐渣”校舍工程,以及2009年武汉大学原常务副校长陈昭方、原校党委常务副书记龙小乐落马事件,就充分暴露了学校围墙内的管理亟需法律阳光的照耀,而这恰是很多人津津乐道的学校自治的必备前提。


  

  其次,“依法治教”的实质仍是一种传统的法律工具主义和行政中心主义,无助于解决教育行政化问题和教育自治的建构问题。尽管不断有人提醒,“依法治教”并非“以法治教”{4}{5},但提醒行为本身表明,以法律为工具来“治教”的现象在现实中并不鲜见。事实上,作为一个口号、一个符号,“依法治教”常常被做最直观、最便宜的理解和使用,行政对教育的管理理念依旧,只不过将管理的工具披上了更合时宜的法律外衣。“依法治教”还隐含了一个逻辑问题:谁可以“依法治教”?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政府。事实上,在教育部门每年的工作安排中,“依法治教”基本上都被归入改革政府职能、转变行政管理方式之列;在地方层面,“依法治教”也基本上用于描述政府与教育机构之间的管理关系,如2003年广东省教育厅召开“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座谈会”,省教育厅领导在会上讲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必须顺应建立法治政府的时代要求,转变行政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依法行政,依法治教。”[4]尽管“依法治教”也强调教育立法,但在中国的行政立法中,“立法部门化”的倾向非常严重,行政部门把握立法的节奏、进行前期调研、起草法律草案并主导制度的基本设计,所以“依法治教”的重心仍是行政机构的行政权力而非教育机构的自治权利,行政对于教育、教育机构的控制以及将教育机构作为行政附属的传统理路并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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