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我建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总则”部分增加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侦查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不得接受于法无据的指示,不得以任何形式就被追诉人的定罪、量刑事项进行进行跨本机关的请示、沟通或协商。”
以上这些方面的内容,不仅刑诉法应做相应的规定,执政党的章程和党内规范性文件也应该做相应修改。
(七)为消除刑讯逼供痼疾,应防止看守所受侦查部门控制
刑讯逼供可以说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一个痼疾,野蛮、落后、饱受国内外诟病。我国在这方面的现状是:一方面刑讯逼供、严刑拷打、制造冤案或造成被羁押者在看守所离奇死亡的具体信息层出不穷地被披露出来;另一方,对侦查部门搞刑讯逼供的各种嫌疑,有些地方的官方往往让人感到其基本态度是对相关罪行百般遮掩、甚至给社会大众以有意放纵的强烈印象。刑讯逼供感到真正根源是司法不能独立,但作为治标措施,将看守所与侦查部门从管理体制上分开,也很有防止的意义。全国人大代表梁慧星教授多年来一再建议让看守所脱离侦查部门,[14]但这个显然合理的建议总也得不到采纳。为什么拒绝采纳这样的建议?公众很难不怀疑侦查部门此举是担心搞各种形式的“突审”不方便、阻断律师与被追诉人的正常接触不方便,等等。他们没看到,从免于职务犯罪角度看,这对侦查人员也是一种保护。
这次刑诉法修正案应突破行使侦查权的机关或部门的阻扰,把看守所与侦查部门分离写进去。
【作者简介】
童之伟,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童之伟:《保障公民人身自由应重点制约侦查权——刑诉法修改
宪法视角研究之三》,北大公法网
http://publiclaw.cn/index.asp)。
案情和处理经过见曹林华(记者):《罗美华:自我启蒙后的坚硬现实》,2011年11月18日《南方人物周刊》。
童之伟:《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研究报告(全集)》,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223175。
本文应主体所限,不详细列举这方面的证据,但实际上在已经披露的一些案例的案情中,能找到很多。
《河南周口警察杀人案侦破纪实》,本篇文章来源于京华网 原文链接:
http://news.jinghua.cn/351/c/201112/26/n3582874.shtml。
记者赵晓秋:《文强妻子辩护律师自述:辩护委托如履薄冰》,《法律与生活》2010年第6期。
《惊心动魄的1976大决战:叶剑英曾与王震打哑谜》,中华网文化频道,
http://culture.china.com/zh_cn/history/files/11022841/20070830/14309559_3.html。
苦阳子:《在“进步”烟幕下的法制大倒退——新刑诉法修正案舆论冲击波》,共识网,
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fzyj/2011/0923/45843.html。
胜华:《四次被判死刑的徐东辰回家了》,《法制与社会》 2006年10期。
童之伟:《我们尚缺乏修改好刑诉法的认识基础》,北大公法网,
http://www.publiclaw.cn/article/Details.asp?NewsId=3521&Classid=&ClassName=。
童之伟:《依法治国:中央应派调查组调查重庆刑讯逼供的情况》,中国法学名家网,
http://www.faxuemingjia.com/Html/mjxl/214708135.html。
李庄微博,
http://weibo.com/lizhuangcn。
沈辉:《驳“人权观察”对中国司法改革的片面观察》,2012年1月28日《人民日报》。
《人大代表梁慧星建议看守所脱离公安》,
http://www.china.com.cn/news/zhuanti/2010lianghui/2010-03/11/content_1958037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