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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视野下的刑事证据关联规则

  

  四、证据的关联性在审查判断证据中的应用


  

  在对司法实务中证据的关联性的表现形式及识别方法加以论述后,笔者将以个案论证的方式阐述证据的关联性在审查判断刑事证据中的具体应用,以付某强、付自力盗窃案[13]为例。2010年7月至2010年12月期间,付某强、付某兵、付某力等人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小港区、北仑区实施数笔盗窃行为。该案属于典型的多人多笔盗窃,每次作案的参与的人员存在重叠和交叉、涉案的物品种类繁杂、失窃的地点多达七八处,证据种类各异。


  

  (一)利用证据的关联性来确定案件的主体。本案属于“从事到人”的普通刑事案件,为了准确打击犯罪分子,需要收集尽可能多的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和书证,对于现场的勘验更是要详细审阅。在该案中付某力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除了承认曾参与一起盗窃的犯罪事实外,对于其他的犯罪事实均予以否认,还诡辩称在案发前根本没有来过本地,根本不可能伙同他人实施另外七笔的盗窃事实。审查人员在羁押场所通过讯问其同伙来查证付某力在案发前长时间地居住于本地、付某力来本地的时间与频率、付某力参与的每一笔盗窃案中所起的具体作用等,然后将同案犯供述的每一笔盗窃行为与相关案发现场的勘验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结论进行逐一的关联和比对,最终确认付某力伙同他人一共实施了六笔盗窃事实,准确地认定了本案中每一笔犯罪事实的涉案主体,做到了不枉不纵。


  

  2、 利用证据的关联性来确定案件的犯罪对象。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对象非常


  

  广泛:如笔记本电脑、首饰、银行卡等。要发现证明这些犯罪对象的证据中的关联点,主要是寻找这些犯罪对象的特征、数额、等级、成份等方面,如交通工具的种类、特征、牌照、颜色等。这些证据之间的关联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即越细越有证明力,越有特征越有证明价值,关联程度越紧密该证据的证明力越大。因此,在观察和固定犯罪对象的特征和细节,要使作为犯罪对象的物品从一般的种类物中脱颖而出,成为“特定物”。在本案中,存在众多的犯罪对象,针对六笔盗窃案件的失窃物品,使每一笔盗窃案件的犯罪对象成为“特定物”成为审查人员要面对的重要问题。两名犯罪嫌疑人伙同其他同案犯已将盗窃的所有物品全部销赃,而且也无法指认具体的销赃地点和收赃人,因此在缺乏赃物的情况下确定犯罪客体具有很大的难度。为了使每一笔犯罪事实的具体客体成为“特定物”,审查人员根据每一笔案件中被害人的陈述,并结合二名犯罪嫌疑人对盗窃物品的特征描述与将被害人提供的失窃物品的购物发票或者销货单位的供货发票进行详细核对,将每一笔证明涉案物品特征证据与其他证据进行关联,最后将案件中的所有犯罪具体客体一一锁定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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