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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视野下的刑事证据关联规则

  

  2、否定关联是指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否定式的,即该证据材料能证明案件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明被告人无罪。如遗留在案发现场或者作案工具的血迹、手印、毛发等微量物证一般与待证事实有紧密的关联性,在实践中微量物证通过科学鉴定后具有很强的证明力,有的微量物证可以作为间接证据证明犯罪的主要事实,而有的证据微量物证可以直接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并非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所为。以沙某抢劫案为例[4],在该案中侦查机关指控沙某在某日凌晨3时用一块砖块砸死了单身居住的邵某,并抢走了370元钱。侦查机关提供的主要证据系一块红砖和三张折叠后再折叠的百元票面人民币。在这块红砖上没有血迹,尸体上也没有砖砸的痕迹,创口上也没有丝毫的砖块的落屑,但有一枚指纹印留在上面。之后经痕检鉴定该枚指纹并非是沙某所有,无法作同一认定。因此侦查机关的指控由于该份痕检鉴定结论导致指控沙某涉嫌抢劫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该案中,留在砖块上的指纹与本案的待证事实有很强的关联性,但它体现的却是否定沙某涉嫌抢劫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


  

  (三)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体现为原因与结果的关联


  

  首先体现为内因与外因关系。把危害行为当作结果看,引起行为实施的因素就是原因。犯罪行为是由许多因素引起的,其中有内因也有外因。内因是推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动因,它既包括犯罪的动机,又包括犯罪的目的。犯罪的动机是指推动或促使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激发因素。为了追求奢侈的物质生活而实施诈骗,追求物质上的享受和精神上的剌激就是其实施诈骗的动机。犯罪目的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为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杀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就是实施杀人行为的目的,其中包括有仇杀、情杀、谋财杀人等多种目的。犯罪动机和目的(证据材料)与犯罪行为(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就体现为内因的关系。而外因是指促使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外部原因。这种外因或是外人的教唆行为,或是外界的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等,因此证实外界各种客观因素(如单位管理上漏洞等)的证据材料与犯罪行为(实施职务侵占)之间的关系即体现为外因关系。


  

  其次表现为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是指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地合乎规律地产生某种危害结果。如客观上已经存在发生某种结果的危险,某人的行为排除了避免危险发生的条件,从而使这一危险变成了现实结果不可避免地产生出来,如张某经常打骂虐待其妻李某,某日李某又遭张某的毒打。事后,李某趁张某离家时,喝敌敌畏自杀,后被邻居王某发现,王某便立即叫回张某,催促张某将李某送至医院。张某非但自己不救也不让邻居抢救,口里还喊:“我看着她死”。最终由于张某的阻止使得李某未能及时得到抢救而死亡。在该案中李某死于中毒,虽然毒药不是张某所投,但由于张某阻止邻居王某送李某去医院急救,以致未能避免李某的死亡结果发生。张某的行为(证据材料)与李某的死亡结果(待证事实)之间就产生了必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是指某种行为本身并不包含着产生某种结果的必然关系,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地同另一因果过程相交错,由另一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这种结果。如甲的行为直接造成A结果,在其继续发展中,偶然地介入乙的行为作用于A结果,从而产生了B结果,这时,甲的行为与B结果之间就产生了偶然因果关系。如姜某与刘某二人因发生口角继而发展至互殴,姜某朝刘某的上腹部和左肩部猛击几拳,刘某被打致脾脏破裂。医生王某在给刘某作手术时把一条小纱布遗留在腹腔内,导致刘某患腹膜炎症而死亡。在该案中,姜某是直接造成刘某重伤,而医生王某的疏忽大意行为直接造成刘某的死亡,医生王某的行为又取决于姜某的行为,因此,姜某的行为与刘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但是正是在姜某的行为造成刘的伤害情况下,偶然地产生了医生王某的疏忽大意行为。如果刘某不受伤,那么他就不会遭此不幸。因此,姜某的行为(证据材料)与刘某的死亡(待证案件)之间体现为一种偶然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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