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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视野下的刑事证据关联规则

  

  (一)  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体现为直接关联和间接关联


  

  1、直接关联:案件的主要事实并不包括全部案件事实,而是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犯罪事实是否发生,二是犯罪行为是否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凡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根据直接证据的内容,不需经过复杂的推理即可直接地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发生、是否系犯罪嫌疑人所为。以肖某、杜某、王某抢劫案为例[2],在该案中,侦查人员提取了杨某在浦发银行分两次提取6000元人民币的监控录像,加上周某对杨某照片的辩认,肖某、杜某等对杨某的辩认,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杨某参与本起抢劫的犯罪事实。案件中的监控录像(证据材料)与杨某涉嫌参与抢劫的犯罪事实(待证事实)之间体现为一种直接关联。


  

  2、间接关联:间接证据不能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情主要事实,它们同案件本身没有直接的联系。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联系往往是间接的,需要经过一个逻辑推理的过程。例如,被告人遗留在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从犯罪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等均系间接证据。在一般刑事案件中,虽然间接证据范围广、数量多,比较容易收集,但由于间接证据证明范围的局限性,在被告人拒绝承认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运用间接证据时需要经过逻辑推理和论证。间接证据同案件本身没有直接的联系,但是,每一个间接证据,都能从一个侧面来印证案件的某些局部的情况,体现为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的间接关联。


  

  (二)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体现为肯定关联或否定关联


  

  1、肯定关联:肯定关联是证明案件事实确实存在,并进一步指认犯罪分子的证据的关联性。绝大多数案件中的刑事证据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肯定式的联系,即该证据支持和肯定待证事实的发生与存在。以牟某盗窃案为例[3],在该案中,牟某被抓获后对于第二笔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对于第一笔犯罪事实拒不承认。而早在2009年10月12日第一笔盗窃案发后,被害人金某已向公安报案,侦查人员已经对当时的案发现场做了详细的勘验和检查笔录,并在失窃屋内的西北卧室的衣柜抽屉表面上提取手印一枚,之后与抓获的嫌疑人牟某的指纹经过痕迹对比确认在第一笔案发现场遗留的指纹系嫌疑人牟某右手拇指所留。从证据的角度而言,从第一笔案发现场提取的手印与本案牟某涉嫌第一笔盗窃的犯罪事实之间体现了肯定关联,可以充分证实犯罪嫌疑人牟某曾出现在案发现场,并在现场遗留其犯罪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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