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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维度的亲属相盗立法论考

  

  二、封建制社会的亲属相盗


  

  “盗”罪是历代封建王朝刑法打击之重点,从被认为是第一部系统成文法典的《法经》开始,就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刑法原则,(《晋书·刑法志》)一直到清王朝仍遵循“弥盗安民,乃为治之首务”的刑法理念{6}(P.688),可以认为两千多年的封建刑法,其重点在于“治盗”,从目前所能见到的存世封建立法文本来看,关于亲属相盗均是法有明文、律有专条。[1]


  

  (一)法家思想指导下的亲属相盗


  

  法家思想统治年代的封建成文立法,集大成者为《法经》与《秦律》,非常可惜的是这两部法典均已散失,但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秦墓竹简却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遗憾,其中包括了有关亲属相盗的三个条文。首先是亲属相盗的成罪条件,“父盗子,不为盗。今假父盗叚(假)子,可(何)论?当为盗”{7}(P.159)。也就是说,父亲盗窃儿子的财产不成立盗窃罪,反之则不同,这反映了秦朝在财产制度上实行的是家长私有制。另外,义父与义子之间则不适用亲属相盗的原则,纠其原因在于两者之间无血缘关系。其次是亲属相盗的性质,“可(何)谓‘家罪’?父子同居,杀伤父臣妾、畜产及盗之,父已死,或告,勿听,是胃(谓)‘家罪”,{7}(P.198)。同居父子,子盗父可构成亲属相盗,但在父亲去世前没有告诉则仅成立“家罪”,这反映了当时父权对王权的制约、“家规”对“国法”的制衡。


  

  最后是亲属相盗的诉讼程序,“‘公室告’(何)殹(也)?‘非公室告’可(何)殹(也)?贼杀伤、盗它人为‘公室’;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7}(P.195)。秦律将所有犯罪从程序上分为“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官府并不受理“非公室告”案件,但实际情况则是,对于亲属相犯的“非公室告”案件,虽然法律禁止亲属间相控告,但并不禁止他人告诉,同时父母对子女盗窃家中财物提出控告官府虽不予受理,但父母可以“不孝”罪名对子女提出控告,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家庭中尊长权力的同时反映出君权高于父权、国家利益高于家族利益的政治理念{8}(P.39-41)。可见,“不别亲疏,不特贵贱,一断于法”的法家思想其实是批判的继承了“尊尊”的宗法等级观念,并没有否定“亲亲”的家庭伦理。


  

  (二)儒家思想指导下的亲属相盗


  

  儒家思想统治年代的封建立法,自汉至清,唐以前立法文本多不可考,唐朝确立了“一准以礼”的立法原则,“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成为正统刑法思想,唐之后的各朝立法“五代辽金皆受唐律支配;宋元似有减色,但明清则仍复唐之旧”{9}(P.32)。以下以《唐律》为主分析儒家思想指导下的亲属相盗刑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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