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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论纲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论纲


罗礼平


【摘要】调解在行政审判中的实际应用,是由现阶段基本国情决定的。司法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理念,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是在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形成,而根植国情、源于行政审判实践的行政诉讼调解,则是中国特色法治进路的具体体现,应当在实践中不断规范和完善。
【关键词】调解;行政诉讼;中国特色法治道路
【全文】
  

  “长期以来,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在理论界几成定律,但行政审判实践中的调解又是公开的秘密。”{1}面对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巨大反差,支持者多致力于发掘行政诉讼调解的新理论依据,但远未对批判者形成有效说服。对游离在法律之外却具有现实意义的行政诉讼调解现象,究竟应当如何看待?其最终又将何去何从?行政诉讼调解植根于我国具体国情,是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现实需要,归根到底是一个经验问题。而且,这种源于行政审判实践的调解机制,是中国特色法治进路的具体体现,应当在实践中不断加以规范和完善。


  

  一、我国行政诉讼适用调解的现状


  

  传统的行政法治观念认为,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是对立的,行政诉讼制度就是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对峙的产物。{2}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没有关于调解的任何规定。而我国行政诉讼现状呈“三难、一低、一高”的局势,其中,“三难”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一低”即行政案件的受理数量低,“一高”即原告的撤诉率高。


  

  行政诉讼的撤诉率居高不下,从全国以及地方的统计数字中即可见一斑。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全国一审行政案件撤诉率从未低于收案数的1/3,最高时达到57.3%,个别地区一度高达81.7%。 {3}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6年,在全国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完善或改变行政决定后,原告自愿撤诉的32146件,占总数的33.82%,同比上升12.13%。{1}从地方看,以广州市某基层法院为例,1990-2005年平均为59.62%,最高为83.33%,最低也达到了40%。 {4}从发展趋势看,个别地方虽然案件数量逐年下降,但撤诉率丝毫没有下降的迹象。譬如,诏安县法院1999年、2000年、2002年、2005年所受理行政案件分别为48件、29件、15件、6件。但撤诉率一直稳居40%左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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