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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民商法学的诞生与成长

  

  第五,比较民商法研究已经展开,但成果不多,水平也不高。在民国时期,我国也已陆续推出了一些比较民商法的著作,如王宠惠的《比较民法概要》(南京司法行政部1915 年版) 、王家驹的《比较商法论》(上海中华书局1917 年版) 、李祖荫的《比较民法债编通则》(北平朝阳学院1933 年版) 等。但这些著作,或者比较单薄,如王宠惠的《比较民法概要》才80 余页,并且其体系也基本上仿自日本梅谦次郎原著、严献章等人编译的《民法总则》一书;或者只是法典条文的解释,如李祖荫的《比较民法债编通则》就是将民国民法债编予以逐条解释,并附上德、法、日、意、瑞、土、[15]荷、俄、西以及美国路易斯安娜州的民法典和日本的商法典的相关条文。


  

  综上所述,在总体上,经过民国时期法学界的共同努力,中国近代民商法学的框架体系已经确立。就民商法研究所涉及的各个要素都已经涉及,在民商法的各个分支领域都有一批比较系统阐述其原理和原则以及法典条文内容与精神的作品,中国近代民商法学的风格也已经形成。但由于民法典及各单行的民商事法律颁行的时间不长,学术界对民商法的研究在总体水平上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对民商法学各个领域的深入挖掘、研究还很不够。而这一工作在我国台湾地区,是至20 世纪60 年代才得以继续;在祖国大陆,则是中断了近40 年后至20 世纪80 年代末才受到重视,并陆续得到展开。


【作者简介】
何勤华,华东政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当然,此时学术界还使用中国传统的“民律”一词, “民法”一词是胡贻在翻译《泰西民法志》时才正式引入使用的。
参见田涛:《中外法学》2000 年第3 期。据田涛先生称,该书非常简单,而且只涉及罗马法史的内容。但笔者从在国家图书馆查到的《泰西民法志》的卡片上发现,其记载与田涛先生所说的有些不同:首先,该书作者的名字是“甘格士”,并非“甘格尔”;其次,该书由商务印书馆1912 年出版,而非上海广学会1902 年版;第三,据卡片内容提要上讲,本书介绍法国、英国等西欧民法内容、立法旨意、活动及法学家的学说,而非仅仅是罗马法的历史。后来,我的博士研究生魏琼又从北京大学图书馆复印到了《泰西民法志》一书的全文,对该书的情况就更加清楚了,即该书的英文名字为: History of Socialism,by Thomas Kirkup ,Translated by I. K. Hu ,Shanghai Christian Literature Society of China ,1912. 目录之后的署名为:“原著英国甘格士,译文元和胡贻,删订上海蔡尔康,印售上海广学会。”全书内容与国家图书馆的卡片上记载的相同,但出版时间和出版社有所不同。笔者认为可能该书在1902 年初版时由广学会发行,1912 年再版时由广学会印售、商务印书馆发行(当时广学会的著作许多是由商务印书馆发行的) 。
此书在图书馆的书目卡上,一般仅署严献章一人的名字,在第一册正文第一页上,署“严献章、匡一编辑”,在第二册正文第一页上,署“王运震编辑”,最后在版权页上,则署“严献章、匡一、王运震编辑”。
法律上有时也承认胎儿的部分权利能力,这是一种例外。
法律上有时也承认例外,主要是被宣告失踪之人,虽被法律认可为已经死亡,但有些国家的民法也承认其在一定时间内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王宠惠所著《比较民法概要》(南京司法行政部1915 年版) 一书的体系,基本上就是仿自本书。
参见曹杰:《中国民法物权论》,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 年版,第6 页,第263 页。
本书不称“他物权”,而沿用日本学者松冈义正之说,称“定限物权”。作者认为这种说法比说“限制物权”和“他物权”要好,故拿过来使用,但其含义是一样的。参见曹杰:《中国民法物权论》,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 年版,第14 页。
当然,大陆法系国家的他物权概念比罗马法时代已经丰富了许多。在罗马法上,只有役权、地上权、永佃权和担保物权几种。
中国古代并无公司制度,在数人合资营业中,虽取“协记”、“和记”等名目,但各人俱负无限责任,而私财、公财也混淆不清。因此,中国古代的经营组织,也只是一种合伙而已。
针对违背法令及章程而召集的股东会议或作出之决议,股东得申请法院宣告其决议为无效。
拥有股份总数1/ 10 或1/ 20 以上的股东,可以单独行使少数之股东权,以对抗多数股东的压制或董事、监察人的专制。
余昌:《民法要论?亲属继承》,北平朝阳学院出版部1932 年版,第10 页。
瑞士和土耳其两个国家,既包括民法典,也包括债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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