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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民商法学的诞生与成长

  

  第一,中国近代民商法学是在继受大陆法系民商法学成果的基础上诞生与发展起来的。一方面,中国最早出版的一批民商法学著作,或者是译著,如梅谦次郎的《民法讲义》、《民法要义》(全五卷) 、富井政章的《民法原论》等;或者是编译性质的作品,如熊元楷的《民法总则》和《商法总则》、严献章等人的《民法总则》等。


  

  另一方面,1931 年民国民法颁布实施以后,中国学术界推出了一大批解释、阐明民法条文规定和原理、原则的作品,但由于民国民法也是在继受大陆法系的基础上制定的,故作为其理论化的阐释性作品民商法学著作,也带有深深的大陆法系民商法学的特点,如李宜琛的《民法总则》、曹杰的《中国民法物权论》等。至于像史尚宽的《信托法论》(重庆商务印书馆1946 年版) ,则无论是体系还是内容,包括概念术语,几乎就是日本信托法著作的中文版,或者说是对日本现行信托法的一种诠释和注解(当时中国尚未制定自己的信托法) 。


  

  第二,中国近代民商法学也保留了不少中国传统社会的民事规范意识或礼教的思维,这与近代其他法学学科如宪法学、行政法学和诉讼法学等有所区别。尤其是在婚姻家庭和继承法领域,中国传统礼教的影响要更深一些,这在余昌的著作中表现得特别明显。余昌在其所著《民法要论?亲属继承》(北平朝阳学院出版部1932 年版) 一书中对中国传统礼教以及婚姻家庭规范体系十分怀念,明确指出他对中国民法模仿西方、对中国亲属制度作出剧烈改革有一定看法,认为中国古代亲属制度还是很有特色、很有长处的。因此,他在解释亲属法时,自认为“不能以释明法典之规定为能事,而于旧日之制度,亦不厌详细敷陈,以备读者之参考焉”。[14]


  

  第三,在中国近代民商法作品中,民法学的成果比较突出,而商法的研究比较薄弱,作品也很少。这与日本近代民商法学的发展形成明显的对比。在日本,近代商法学研究可以说是与民法学研究形成旗鼓相当的并列阵营,代表人物有松本丞治等。而在中国,著名的民法学家不少,如黄右昌、李宜琛、李祖荫、胡长清、余昌、曹杰、史尚宽、梅仲协、陈瑾昆、戴修瓒等,而著名的商法学家很少,虽也有几位在商法研究领域中比较活跃的学者,如王效文、王孝通、王去非等,但与民法学界的力量是无法相比的。


  

  造成上述局面的原因,主要在于日本近代编纂民商法典时奉行的是民商分立主义。1898年民法典颁布实施才一年,1899 年商法典就紧跟着颁布生效,商法典成为与民法典并列的私法领域的大法。为了让法学界和广大民众理解和遵守这两大法典,日本学术界著书立说,形成了日本近代商法学。但在中国,制定民法典时,追随世界立法新潮流,采民商合一体制,除了制定一些公司、票据、保险等单行的商事法律外,没有制定统一的商法典。这样,作为以实定法(部门法) 为基础的法解释学的一个分支---商法学,就失去了法典文本。尽管也出版了一些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方面的著作,但无论在量的方面还是在质的方面,与民法学研究都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第四,条文释义和教材类等民商法注释学的作品多,专题研究的专著比较少。一般的学者不去说了,就是那些民法大家,如余昌、曹杰、胡长清、史尚宽、梅仲协等,基本上也都是一些针对民法典五个部分所撰写的解释性作品。像日本学者我妻荣所著《论债权在近代民法中的作用》以及冈村司所著《民法与社会主义》这样的作品,几乎一部都没有。有少量专题性论著,如赵修鼎的《契约法论》(上海商务印书馆1927 年版) 、周又温的《废止遗产与三民主义》(上海中华书局1928 年版) 、钟乃可的《典权制度论》(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 年版) 以及吴传颐的《近代欧陆民法之演变》(重庆独立出版社1945 年版) 等,其研究问题的深度也尚停留在比较初步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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