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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民商法学的诞生与成长

  

  在民国时期,专门研究民法债编总论的还有戴修瓒和史尚宽等人的著作,其涉及的主题虽然大体相同,但其阐述的风格各有区别。正是这一批风格不同的债法著作,共同支撑起了中国近代民法学的大厦,而本书在其中也起着奠基的作用。


  

  (五) 曹杰著《中国民法物权论》


  

  曹杰,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国时期比较活跃的法学家。除本书外,他还著有《民法判解研究》(上海法学书局1934 年版) 等,发表了《论民法上规定之物》(1931 年) 、《论强制拍卖之担保责任》(1933 年) 、《论民法上规定之孳息》(1933 年) 等众多论文。


  

  本书于1937 年由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全书共分绪论和本论两个部分。绪论里,设第一章,物权法概论;第二章,物权概论。本论内容比较丰富,有物权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留置权、占有权等十章,另有附录一篇。


  

  1. 物权与物权法


  

  所谓物权,就是“以直接管领有体物而具排他性为原则之财产权”。[7]这里,“有体物”包含了特定物和独立物两种含义;“直接管领物之权利”,是指由我之意思支配以行使权利,不需以他人之行为为媒介;“排他性”要求一个物体之上不得有两个所有权;“财产权”则是相对于人身权而言的。


  

  作者指出,规定物权法律关系的规范,就是物权法。它有两种含义:形式上的物权法是指民法典中的物权编,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则指涉及物权法律关系全体的法律,如土地法、森林法、矿业法、渔业法等。在私权的保护方面,有保护人身权的人身权法,有保护财产权的财产法,物权法属于财产法的一种。它通过对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起着维护社会稳定与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2. 所有权


  

  作者认为,所有权制度从其变迁之事迹考之,不外乎时代的产物。什么时期鼓励它,什么时候限制它;何时奖励个人之无限制的所有权以增加民间的生产活力,何时限制个人之私有以集中力量于分配之公平,或可以维持社会之安宁都取决于各个时期的社会环境和民众的心理承受能力。所有权不能超越时代的需求。而这一切,都需要法律的调整。故法制建设的状况,与所有权实在是息息相关。


  

  就所有权的性质,作者认为它是一种概括性的管领物的权利,是一种永久存续的权利,是一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也是一种拒绝第三人干涉的权利。在讲清楚所有权的性质之后,作者又非常详尽地对所有权的保护、时效制度、不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共有等作了论述。


  

  3. 典权


  

  中华民国民法是继受大陆法系的结果,因此,在物权的分类上,也沿袭了罗马法的传统,将物权分为自物权即所有权和他物权两种, [8]先讲所有权,然后再依次论述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占有权等他物权。[9]本书的特点(该时期出版的其他中国民法著作也一样) 是结合了中国国情,对典权也作了比较详细的阐述。


  

  作者指出,典是中国特有的制度,外国没有相对应的制度。在中国古代,典与质与当往往并称,无所区别,惟律例中关于田宅规定,皆用典而不用质与当。由此可以看出;在不动产上,用典;在动产上,用质与当。当然,有时典也用于动产。故典的使用范围比较广。那么,什么是典权? 作者认为,它是一种以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及收益之物权。[10]


  

  典权的取得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基于法律行为,如契约、遗嘱等;二是因法律行为之外的事实,如继承以及时效等。典权成立以后,可以发生如下效果:典权人拥有占有和使用收益权;典权人得行使由不动产相邻关系所生之权利并负担其义务;典权人可以将典物转典或出租或出让;典权人拥有对典物的先买权、当典物出现灭失之危险时的重建修缮权以及就典物所支出之费用的偿还请求权;典权人负有保管好典物之义务;当典权消灭之际的典物还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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