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讼程序的未来走向:自足独立与开放
郝振江
【关键词】非讼程序;未来走向
【全文】
非讼程序是一个聚合性概念,它是各类非讼事件审理程序的总称,在内容上既包括各类非讼事件的共通审理程序,也包括各该类事件的特有审理程序。我国民事程序立法虽然没有运用这一概念,但具有这种性质的程序却是存在的,典型例就是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的规定。该章除选民资格案件外其他各类案件性质上均为非讼事件,所以它们的审理程序自然也应为非讼程序。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非讼程序也成为了修改的重点之一。从已经向社会公布并广泛征求意见的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来看,它增加了调解协议确认和实现物权担保两类非讼事件。遗憾的是,程序的其他方面均没有实质性调整。
非讼程序作为民事程序法的基本组成部分之一,在性质、功能及审理原则等诸多方面完全异于诉讼程序。大陆法系各国及地区均注重其独立性和自足性。相较而言,我国非讼程序虽以特别程序的形式在民事诉讼法内单独成章,但只是被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种附随程序,并无独立的地位。其结果是大量非讼事件诉讼化,非讼程序利用率极低,根本无法达至立法者预设的预防纠纷目的。所以,仅增加非讼事件类型而不改变特别程序的实质内容,一方面可能会使事件目的落空,另一方面现有规定可能也无法满足新增事件的审理需求。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特别程序一般规定亟须作出如下修改,才能适应我国民事司法改革及程序法制现代化的需要。
一、重新确立非讼程序的基本原则及制度
学界通常认为我国非讼程序体现于特别程序的一般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一审制、独任制等。这种观点是存在偏颇的,它忽略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中特别程序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这一条款。由于立法者只是通过减少程序审级和法官人数来实现非讼事件快捷、迅速审理的需要,非讼程序并没有自身的审理原则及制度,所以借助这一条款,诸多诉讼程序的原则及制度也被准用为非讼程序的基本原则及制度。一定意义上而言,非讼程序实质是以诉讼普通程序为基准进行程序要素的删减而形成的,它不过是与简易程序并列的、诉讼程序的另类简化。由此,就造成了非讼程序对于诉讼程序的依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