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对于法院文化的体系性构成,首先,应当强调法院文化是审判活动中法官所共享的基本认知框架,这个框架中最深层面的是精神,中级层面的是精神折射在其中的行为,最为直观和表面的是法院的各种制度文化;其次,法院文化需要通过一定的物质与实体予以反映,这也隐含着法院文化所具有的从属性。因为法院文化尽管具有自主性,但依然具有明确的物质从属性。这种从属性首先表现为对经济的从属,即一个社会的经济结构是塑造文化的决定性因素;其次表现为文化的独立性受到某些限制,具体体现之一就是需要通过实体进行表达。第三,法院文化可以延伸出一种亚文化,即管理文化,从而将审判管理和法院日常管理的内容融入其中。
怎么看
法院文化建设的三个误区
有学者撰文指出:“具体来说,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目标涉及三个方面,即国家形象的国际亲和力,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以及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法院文化软实力也涉及法院形象、法治宣传以及司法在社会中的影响力。在这个意义上,通过司法行为模式和物质表达——法院文化符号系统——所营造的法院文化形象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总结若干年来各地法院文化建设的经验,本人发现法院文化建设方面存在如下误区:
首先,符号系统的冗杂堆砌与无中心意义表达。走进很多法院,我们都可以看到各种文化符号,中国的、外国的、古代的、当代的。有些法院在设计一些标志性图标时,堆积了太多想表达的含义,反而使人无法理解,从而无法达成符号系统所具有的表达功能。尽管古今中外有很多法律名家、名作、名言,但其理论体系可能是对抗的,其表达观点也不相同,如果只是简单加以组合,并不能真正提炼出法治精神。这不仅无助于我们法院自身形象的建立,也缺乏向公众进行法治宣传的说服力。
其次,行为模式偏离基本的合法律性要求。尽管我们上文论述到为民、廉洁是为司法争得合法性而加入的使其获得正当性的要素,但我们应当牢记的是,司法为民、司法廉洁是法院为民、法院廉洁,应与行政机关为民、行政机关廉洁有所区别。法院为民是以法律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以程序为中心,而不是简单地以民为中心执行法律;法院廉洁是以司法伦理性提高为目标,而不是以惩戒法官,以不信任法官为手段。
最后,法院文化成果没有与公众分享。法院文化建设的诸多成果,如法院博物馆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法院文化长廊不仅是法官自我教育的基地,也应是教育公众的基地;法院应当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设施;法院所取得的荣誉与公众赞誉也应当在法院公众区域中展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