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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软实力

  

  与此同时,在精神层面,法院文化建设在锻造法官对法律的信仰、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对程序正义的维护、对司法效率的遵行上,都有所贡献。“培养‘崇法致公,追求卓越’的法院精神,塑造‘公平公正、博学笃行、廉洁自律’的法官品格,才是法院工作的需要。”对精神价值的认同,会引领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自觉依照法律规定裁判案件,即使在诉讼之外和诉讼中进行非裁断性的调解,也能够依照程序性规定,采取公开、公正、平等以及透明等行为模式,从而为依法调解积累经验。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所言,立足审判职能,加强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基本途径。法院文化软实力也要通过审判活动予以表达和彰显。法官在审判中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兼顾效率,讲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现代化。例如,有报道称,“近年来,佛山法院以文化建设激发创新改革,通过裁判文书改革、社会纠纷治理模式创新等一系列举措,为佛山法治文化、城市文化注入了新的活力。”


  

  怎么看


  

  法院文化推动法治进程


  

  显然,法院文化建设并非法院自娱自乐,最终落脚点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建构。


  

  当代中国的法治现代化,一直是在“中国特色”的叙事背景下展开。以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为新的时间起点,中国今后的法律治理之路仍然要以中国特色为逻辑起点。这是否意味着中国的法治与西方法治相比,可能并非一条道路上的前后之分,更多的可能是走在两条平行的不同道路?这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也是一个需要时间验证的问题。在我看来,法院文化作为软实力,恰好可以省去对这个问题过多的讨论,以实践加以回答。


  

  中国是成文法国家,宪法确立的“依法治国”传递了关于法律具有至高权威性的理念,即治理国家需要通过对法律规范的遵循获得合法性,政治行为如此,司法行为也是如此。从学理上分析,遵从法律规范的行为获得的是合法律性,而最终取得合法性,则需要正当性要素的参与。正当性实现有各种方式,如德国哲学家、社会学家哈贝马斯认为,以民主协商的模式为基础,就可以实现法律的正当化。当代中国法院所走过的“依法裁判”之路,也是一条以法律规范性规定为基础如何获得更多正当性的试验之路。上个世纪80年代末开始的司法改革,提出了“公正与效率”是法院世纪主题,就是在法律自有的公正之外,增加了效率因素,从而力求法院裁判在总体上更具有正当性,更有效力。原因在于,始于上个世纪的司法改革,更多吸收了国外司法的经验,一方面认识到公正是司法的最高理念与追求,另一方面也因为诉讼延迟受到各种诟病,从而认可了西方法谚“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到了21世纪,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为“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社会建构学家认为,社会既是一种人类建构的结果,也是一种客观现实的表现。因此,通过我们上述对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演变的简单梳理,就可以证明,法治进程具有认知性,它更加关注的是何为可为之事,从使得司法的正当性得到不断的认可,而司法权威的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加强都与司法的正当性密切勾连。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核心价值观的变迁可以随性而为,其有着自身的传承性,而这恰好是法院文化作为一种集体认知和记忆所具有的自治性,从而保证法院文化所型构的中国特色司法可以不断为中国特色法治提供鲜活的实践样本。当代中国的法治之路显然并非是某种西方国家法治正当理性的逻辑展开,而是中国的实践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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