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继受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
徐爱国
【关键词】大陆法系
【全文】
法系与现代性
法系的划分根据是法律的传统,这个传统与法律的历史发展有关,与法律制度本身的特点有关,也与法律的渊源和法律的形式、立法者与法官的地位和角色、法律适用的推理模式相关。按照马克斯·韦伯的分类标准,法律分为非理性的法律和理性的法律,理性主义的内核乃是现代社会的精神。在理性法律的类型中,既有崇尚形式主义的大陆法系传统,也有追求实质正义的英美法系传统。以此标准看待比较法学者区分的世界主要法律体系,那么可以称得上现代法律体系的,唯有大陆法与英美法。人类社会由传统走向现代,是一个不可回溯的历史现象,先发国家通过不同的方式走向了法律的现代化,后发国家则遵循发达国家的模式要么继受了大陆法系传统,要么继受了英美法系的传统。
以简单的二元对立模式分析,大陆法重成文法典,英美法重判决先例;大陆法突出议会立法,英美法突出司法判决;大陆法遵循议会至上,英美法遵循法官造法;大陆法彰显政治对法律的外在影响,英美法彰显传统对法律的内在驱动;大陆法司法的准则是三段论式的逻辑,英美法的准则是类比式的经验;大陆法贯彻了政治精英的变革梦想,英美法实现了精英智慧与大众常识的结合;大陆法看重法律的一般性,英美法看重个案的特殊性。以法律变迁角度来看法律的历史发展,大陆法易于外在的制度移植,英美法易于潜在的提升法律思维。
清末修律与中国法律的现代化
清政府于1901年宣布实行“新政”,1906年宣布实行“预备立宪”。从文本上分析,1908年颁发的《钦定宪法大纲》仿造了日本式的宪政,1911年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则模仿了英国的宪法模式,以君主立宪的形式继续保持清朝皇帝的统治地位。有了立宪之后要制定法律,1902年5月13日,清朝统治者颁发上谕:“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于是就有近代的刑法、民法、商法和诉讼法。从此,在中国的历史上,有了西方现代法律体系的划分,封建社会民刑不分变成了近代的部门法体系,这种法律体例上的变化,标志着中国法律从古代过渡到了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