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教师的教育权。
同样是我们的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个例子,学生上课迟到,教师有没有权利让学生站在门口(当然我不会这样做,我认为是浪费学生时间)、能不能让学生站在讲台前听课。学生上课不好好听讲,教师生气说了刺激性的话,比如“您这样还能有什么出息…”等等之类的话,算不算侮辱学生?!
我并不是说教师就应该体罚学生,就应该侮辱学生,我是说老师在教学中,除了在讲台上不停的说之外,还能干什么?学生来不来一个样,学不学一个样,我只顾自己上课,我不得罪你,我不想惹那么多麻烦,教书育人的老师都是知道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那好,上课我就说,下课我就走,其他还有什么呢?还有创造性的作为吗?比如带学生出去做一些公益性的事情,锻炼学生,您敢带学生去吗?出现交通事故谁承担?发生其他意外谁来承担?我不管学生成年与否,出事了家长就找学校,而学校就找教师,那教师又去找谁呢?还是那句话,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吧!
所以,现行行政化色彩极度浓厚的情势之下,教师最理性的作为就是不作为,教课然后走人,至于学生学的如何,能不能学以致用,那就不是我的事了,我也管不了那么多,管多了事就多了,可怜的还是那个普通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