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韩国的反倾销制度发展
程惠炳
【摘要】本文介绍了韩国的贸易救济制度,并详细阐述了韩国反倾销制度的法律体系及修法历程,为中国反倾销法律体系提供一定的思考与借鉴。
【关键词】反倾销制度;法律渊源;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
【全文】
韩国于1967年加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95年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创始成员,其间韩国经历了30年的经济飞速发展。据2010年统计,韩国经济规模居全球第15位。中国是韩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韩国已成为中国的第四大贸易伙伴,随着国际市场竞争日趋加剧,韩国也开始对中国大举发起反倾销调查。对韩国的反倾销制度进行研究,可对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对反倾销调查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韩国反倾销制度介绍
韩国的反倾销制度国内法律渊源,包括1967年修订初次引入反倾销制度的《关税法》、1986年制定的《对外贸易法》、2001年制定的《关于不正当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案》(简称为“产业损害救济法”)。《对外贸易法》从原则上认可了反倾销作为保护国内产业手段的合法性;《关于不正当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案》第4章第23条规定:“倾销引起的产业损害的调查发起决定,倾销事实的调查,倾销引起的产业损害的调查、确定、反倾销税的建议、复审等依《关税法》第51条到第56条规定。”从此条可以推知,关于反倾销的具体规定都规定在《关税法》中。
关于国际部分,韩国反倾销制度的国际法律渊源包括GATT第6条①项、②项及WTO《反倾销协定》等。比如WTO认定了贸易救济制度是国内产业唯一的合法的保护手段,而韩国宪法第六条第①项规定了,根据宪法缔结、公布的条约及普遍得到承认的国际法规具有国内法同等效力“,因此WOT等相关规定与国内法反倾销制度规定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二、韩国反倾销法律制度发展
韩国于1963年12月5日修订《关税法》(法律第1461号)时第一次引入反倾销税制度,规定了不当廉卖物品的进口使有必要保护国内制造业时,正常到达价格和不当廉卖价格的差额算为关税而追加征收。然而,对不当廉卖进口的关税征收只是出于保护国内产业的必要性这一条件,还有缺少GATT第6条①项规定的关于倾销的确定、国内产业实质性损害和倾销的因果关系等反倾销税的附加要件和调查程序的具体内容等问题,条款简单而不具备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