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犯罪化和非犯罪化并趋

  

  正是因为有上述自由主义、刑法谦抑主义、经济主义和法益保护主义作根基和指导,非犯罪化才能在欧美成为一种思潮和运动盛行开来,并成为现代刑法发展的一种趋势。在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问题上,中国刑法之所以似乎一直沿着犯罪化的轨道作单轨运行并似乎仍将持续下去,有中国国情和刑事立法状况现实方面的因素,也有作为非犯罪化思潮和运动的上述价值理念和法治精神,在中国尚未真正生根开花,而致使中国事实上也不可能在非犯罪化问题上有多大作为的思想方面的因素。当今的中国之所以尚未真正确立如上价值理念和法治精神,与现实中人们在观念上尚根深蒂固地存在如下背向而驰的观念存在重要关系:第一,权力本位(国权主义)刑法观。在刑法史上,刑法观大致有国权主义刑法观与民权主义刑法观、权力本位刑法观与权利本位刑法观的区分。国权主义刑法观又叫威权主义刑法观、权力本位刑法观,主张刑法是体现国家权力并且以实现国家刑罚权为核心的法律,其目的任务就是保护国家整体利益,其显著特点是以国家利益为出发点而极端限制公民自由、刑罚严酷、尤其强调死刑适用。民权主义刑法观又叫自由主义刑法观、权利本位刑法观,主张刑法足以保护国民的权利和自由为核心的法律,因而应当严格限制国家刑罚并使之成为个人自由的有力保障,其目的一是最大限度保障公民自由。二是严格限制国家行为。一般而言,现代刑法在基本立场上都是坚持权利本位刑法观。[19]当今中国权利本位刑法观仅刚刚破土萌芽,而权力本位刑法观尚枝繁叶茂,居于明显的统治地位。这突出地表现在:在刑法人权保护和社会保障的双重机能中,潜在的仍然将社会保障凌驾于人权保护之上,常常是为了保障社会秩序而保障社会秩序,忘了保障社会秩序的终极目标是为了保护公民权益和自由,因为“唯有人才是社会的本元价值,其余的皆为次生价值”。[20]具体在犯罪化问题上,一旦社会上出现威胁或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动辄动用刑法加以惩治的意见和做法屡见不鲜。如面对社会上重男轻女、男女比例失调的现象,《刑法修正案(六)》制定过程中,一度曾根据某些部门和人员的强烈要求拟定将非医学需要的鉴别胎儿性别的行为列为犯罪。面对社会上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严重的现象,《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此罪是国家在立法上尚无具体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实践中以往也很少用其他非刑事手段对公民个人信息加以保护的情况下直接出台而成的。不可否认的是,立法者将某一行为评价为犯罪,前提一定是认为该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犯罪“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无序的同义语、秩序的对立物,它在任何社会都是人们所不希望的并极力加以避免的。”“因之,对犯罪的打击与规制是任何一个国家进行统治不可或缺的工具,也是任何一个社会保持基本秩序须臾不可分离的手段。”[21]但是刑法本身也是一种恶,是以对公民权益造成损害、自由造成限制的方式实现其保障社会秩序的机能,因此,“犯罪化仅有必要性是不够的,还应当立足于刑法的补充性,不完整性,宽容性”,[22]以最小限度的刑法干预换取和保障最大限度的公民自由。第二,万能主义刑法观。犯罪是人类社会必然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只能被相对控制不能被消灭。控制犯罪,刑法是一种的必要手段,但不是万能的手段,甚至不是根本的手段。控制犯罪,关键是削弱产生犯罪的各种不和谐社会因素,如贫穷、不公、较低的教育程度、不完善的监督机制等,即“对于犯罪这种疾患,应当寻找社会的救治办法”[23],“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24]。我国传统的刑法观念中,十分迷信刑法对于犯罪的惩治、预防作用,刑法万能主义观念盛行。尽管这种观念在当今受到了广泛的公开批判,但是其影响却根深蒂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刑法触角广泛。一旦社会出现失范行为,在对这些失范行为没有取得规律性认识、没有动用民商法、经济法和行政法手段予以有效调整的情况下,人们便本能地要求将这些失范行为纳入犯罪圈,以刑罚惩治这些失范行为,以致刑法成了治理社会失范行为的主要控制手段。其二,重刑主义盛行。认为刑罚越严厉,犯罪率就会越降低,刑罚的严厉程度与犯罪率的高低会成反比例关系。由此导致了死刑在中国广泛适用、犯罪量和刑罚量螺旋式上升、刑罚投入几近极限而刑罚效益却急剧下降的刑法基础性危机。[25]刑法万能主义阴霾不散的上述体现充分表明,这种观念已经成为掣肘中国刑法现代化的最大观念阻碍。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