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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化和非犯罪化并趋

  

  刑法的嬗变和发展并非是由犯罪化这一单一旋律组成的。犯罪具有相对性。不同时期、不同环境所造就的不同的价值标准,会导致立法者对某些原来已然被界定为犯罪的行为,是否应该或依然被界定为犯罪,产生质疑或新的认识,恰如欧洲委员会1980年发表的具有深远影响的《非犯罪化报告》所言:“被认为可惩罚的人类行为不可能是永远稳定不变的”[8],因此,非犯罪化也是刑法嬗变、发展的旋律之一。但是事实上在刑法保障社会秩序功能被无限肯定、夸大或强调,视以牺牲公民个人自由维持社会秩序具有当然绝对的合理性的年代,刑法的嬗变、发展中较少看见非犯罪化的身影。“20世纪中叶以前,基本上只有犯罪化,而没有非犯罪化。”[9]20世纪中叶以后,随着自由主义、刑法谦抑主义、经济主义和法益保护主义的盛行,非犯罪化始成为刑法嬗变、发展的旋律之一。“20世纪中叶的刑事立法实践表明,没有一个国家仅进行犯罪化,也没有一个国家仅进行非犯罪化。换言之,刑事立法必然不断地、交替地进行犯罪化与非犯罪化。”[10]“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犹如汽车中的油门与刹车。一味加油,固然可以使汽车飞速前进,但易肇祸,导致人命的伤亡与财产的损失;老踩刹车,行车固然安全,但车行缓慢不前。故油门与刹车必须交替使用《不可偏废一方”。[11]因此,如同犯罪化是一个永无终局的过程,是刑法嬗变、发展永远的旋律之一一样,非犯罪化也将是一个永无终局的过程,是现代法治国家刑法嬗变、发展永远的旋律之一。


  

  至于在现代法治国家,犯罪化和非犯罪化何种作为刑法嬗变、发展的主旋律,在不同时期、不同情境下可能会呈现不同的状态。在法律制度较为健全、社会发展较为平稳时期,由于各种社会关系和人们的价值观念较为稳定,社会秩序良好,新出现的需要评价为犯罪的行为相对较少,犯罪化的任务较为有限。而与此同时,在这种良好有序的社会环境下,人们对犯罪通常会保持一种平和、理性的认识,对社会上出现的危害较轻的、基本不会对社会基本秩序造成较大冲击的所谓犯罪,通常会更加宽容和容忍,也会更有心情静下心来,用现代法治精神反过来去反思刑法已然规定的犯罪的正当性、合理性。因此,此时在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两个不同旋律的博弈中,非犯罪化可能会成为刑法嬗变、发展的主旋律。但是在社会急遽变化和迅速发展时期,原有的各种社会关系和人们的价值观念会发生重大变化,新的需要刑法评价为犯罪的行为会不断大量涌现,对社会基本秩序维护的强烈渴求会较以往更加强烈,对各种越轨行为,哪怕是较为轻微的越轨行为的容忍程度会较以往下降。此时,犯罪化的任务较为急迫和繁重,犯罪化可能会成为刑法嬗变、发展的主旋律。


  

  二


  

  美国学者亨廷顿在《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一书中指出:“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滋生着动乱”。“从传统到现代的过渡时期就是一个社会动荡和政治衰朽的历史阶段”。[12]当今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冲突加剧,失范、越轨现象严重,新型的需要以刑罚为制裁手段的危害行为不断呈现,传统的危害并不突出的一些行为危害日益突出。这种状况致使中国刑法犯罪化的情势较为凸显。此外,现行刑法法网粗疏、“厉而不严”的结构性缺陷,也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加剧了犯罪化的情势。因为法治国家理想的刑法结构应该是法网严密、“严而不厉”。上述中国国情和立法现状决定了在当今和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犯罪化都将是中国刑法发展的基本趋势。中国立法机关一贯重视犯罪化问题。1979年刑法颁布至1997年刑法修订前,立法机关先后颁布23个单行刑法,犯罪范畴不断被扩大。1997年刑法颁布至今,立法机关已颁布了一个单行刑法、8个刑法修正案,仅从罪名来说,就已从1997年刑法的413个增加到当前的451个。以往立法机关的犯罪化实践表明,犯罪化在中国是一个不会遭遇多大困难即可顺利实现的一种惯性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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