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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主导体制

  

  香港和澳门的行政主导不仅在基本法上的规定不同,而且具体实施条件也有诸多差异。因为得到更多有利条件的眷顾,回归后的澳门行政主导体制运行比香港更为成功。首先,两地的经济社会条件不同。香港回归后遭遇金融危机,经济不景气,市民很容易迁怒于政府,出现对政府的信任危机;澳门回归后,危机已经过去,加之经济规模较小,所受冲击甚微,经济高速发展,社会政通人和,政府威信不断提高。其次,英葡两国施加的影响不同。英国在香港回归前没有放松管制力度,并加速“民主化”改革,使得香港政治复杂,行政长官很难驾驭回归后的政局,针对社会问题的泛政治化,施政环境十分艰难;葡萄牙没有搞“光荣撤退”,过渡期要解决的法律和公务员本地化以及中文官方地位等问题,政治味道不浓,行政长官是在平稳的环境下执掌政权的,施政环境比回归前更好。再次,反对力量不同。香港的“民主派”力量很大,在立法会中占据三分之一以上,并在分区直选组别内占优势,对政府造成很大的牵制,香港的媒体也对政府求全责备,削弱了政府的管治权威;澳门“民主派’在立法会中势力比较小,尽管代表一方意见,但对立法活动难以形成事实上的阻碍,澳门媒体对特区政府也比较宽容,在原则问题上注意维护政府权威。最后,特首的施政风格不同。香港首任特首面临困难多,施政态度温和,处理政府危机和突发事件等头绪纷繁,因而处境较为艰难,曾荫权上任后保持了较高的民意满意度,对政府颓势有所逆转;澳门特首何厚铧是一个决策果断的领导者,处事风格强硬,面对回归后澳门经济不景气、社会治安状况差、黑恶势力泛滥的境况,他在立法会、传媒等方面的配合下,通过一系列整治举措,在比较短的时间内改善了澳门的治安环境,经济得到迅速发展,行政主导保持了比较高的社会认同度。


  

  四、对行政主导的监督与制约


  

  实践证明,澳门行政主导下的政治架构经过十年的运行是相当成功的,既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效率、维护特区社会的稳定,又大大促进了特区经济的迅速发展,有利于中央对特区的领导和“一国两制”澳门的顺利实施。但由于在制度设计时权力分配倾向于行政机关,对行政的监督和制约很少,且某些监督形式还没有落实到位,有必要强化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与制约。


  

  第一,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目前,廉政公署、审计署是澳门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两大主要机构,其中廉政公署是澳门回归时根据基本法新建立的反贪专门机构。澳门法律在三个层面上对此有规定。(1)基本法第59条和第60条规定廉政公署和审计署独立开展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廉政公署的主要职责是对反贪污和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而审计署则是对政府的财政和会计活动进行监督,纠查违法行为。(2)立法会的专门立法对上述二者活动予以保障。澳门第10/2000号法律和第11/1999法律分别为两大机关的组织法,对其各自的性质、地位、职责及权限都作了基本规定。[6](3)行政长官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对廉政公署和审计署的职权、活动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保证其依法、顺利行使职权。但欧文龙贪污案的出现表明,无论是廉政公署的监督,还是审计署的监督,均无法克服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缺陷。[7]民众对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监督寄予了厚望。澳门强化立法和司法对行政的监督将是今后澳门行政主导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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