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顺应世界潮流是澳门实行行政主导体制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从全球范围看,由“议会主导”向“行政主导’转变是许多国家的宪法发展趋势。二十世纪以前,无论是议会内阁制国家,还是总统制国家,它们都普遍信任议会优位的体制。作为现代民主政治发源地的英国,其宪法的精义就在于‘议会主权”。[2]美国虽然有“三权分立”的形式,但是国会起主导作用。二十世纪以后,世界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结构日趋复杂,经济发展瞬息万变,各种矛盾越来越复杂,原有体制无法适应这种变化,由此政府角色凸显。它以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干预社会,于是许多国家逐渐形成了“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罗斯福新政后,美国总统的行政权成为“三权”中最强的一极;英国独特的政党制度使得议会不再能控制内阁,而是内阁控制了议会;法国宪法所确立的半总统制强化了总统的权力,稳定了政局。[3]即使某些国家在中央层面仍然保持议会内阁制的形式,但地方政权一直是行政机关占主导地位,比如日本都道府县知事由选民直选,较少受地方议会控制,在地方权力体系中起主导作用。这种体制在日本运行良好。以上所举事例,一方面说明澳门沿用行政主导的体制是受到国际上宪制发展趋势的影响的;另一方面也验证了澳门作为中国的地方区域,实施与国家整体(人民代表大会制)不同的政治制度是不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困难的。
第三,香港、新加坡的成功经验增强了澳门采用行政主导体制的信心。澳门和香港、新加坡都是曾经受到殖民统治的地区和国家,它们在地理条件、族群构成、历史境遇、文化背景、法治传统等方面都很相似。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香港和新加坡的经济飞速发展,进入“亚洲四小龙”的行列。相比之下,澳门的社会比较落后,经济结构过于单一,治安也不稳定。尽管它们都属于行政主导型的社会,但是葡萄牙对澳门的治理水平逊色不少,这主要根源于葡国国力的衰微与殖民战略的收缩,放松了对澳门的统治和经营,使得行政主导的优势无从发挥。与之相反,新加坡独立后,总理依据宪法集政府首脑和执政党领袖于一身,实际控制了执政党、议会和内阁,具有强大的政治权威,充分调动一切力量发展经济,整饬吏治。回归前,英国希望对香港保持持续性影响,丝毫没有放松对香港管制,继续通过港督控制香港社会;回归后,香港的行政主导体制获得保留。在行政长官的领导下,香港成功应对了亚洲金融危机,保持了长期的繁荣稳定。香港和新加坡的经验说明,行政主导体制比较适应华人占主要人口的城市型地区和国家。同样,澳门特区遵循这种制度设计也完全可能获得成功。
二、行政主导在澳门基本法中的体现
澳门特区的行政主导体制主要规定于基本法中。基本法从各个方面都保障着行政主导体制的实现,我们可从以下几方面对这种政治体制进行认识。
第一,行政长官地位崇高。澳门基本法第45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长官依照本法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第62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政长官因此具有了双重身份。基于第一种身份,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高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因为只能由他来代表澳门,而不是立法会主席或终审法院院长;基于第二种身份,行政长官是澳门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首脑,有权统领特区的行政事务,并向立法会负责。澳门基本法第50条还规定了行政长官享有政治、经济、人事、法律四方面的广泛职权,这些职权的范围也远远超过了内地地方行政机关首长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