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如果没有事先约定的话,除非这种选举是全体一致同意的,否则那些少数人为什么会有义务来接受多数人的决定呢?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本身就依赖于一项契约,它意味着对此至少曾经在某种场合下有过全体一致的同意。”我第一次看到这个观点有眼前一亮的感觉,因为我对于“少数服从多数”这一广泛运用在生活各处的原则从没有仔细思考过其合理性究竟在哪。记得之前看到的一个小故事:幼儿园里,老师以占多数的小朋友想要吃哪种糖的意见来决定所有小朋友的选择。然而,一个意见未被采纳的小男孩坚持要吃自己选择的糖果,大家就说他很自私,不顾别人的想法。他却说,为什么我的选择是自私的,大家共同的选择就不叫自私呢?当时看到这个小故事还有点同情那个小男孩。但现在我明白了,一个人既然同意进入一个所谓的小团体,就默认你已经对一些规章、习惯做出了认可,这当然包括“当你的意见与大多数人的意见相左时,你要听从多数人的”。以后,当你成为“少数人”时,也就产生了服从多数人意见的义务。所以那个小男孩听从大家的意见也就变得理所应当了。
作者还提到“如果任何人拒绝服从公意,那么全体就应该强迫他服从,这不过是说人们强迫他自由而已”,“唯有这项规定才赋予了社会契约的合法性”,“因为这是使每个公民拥有国家,从而保护他避免人身依附的条件,也是形成政治机器并保证它正常运转的条件。”这里就提到公意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到作者认为公意永远是公正的,所以国家里的每个公民都应该按公意行事。但仔细推敲作者所设想的国家是很压抑个性的,尽管他也认为个人意见大过公意是符合自然本性的,但其还要求从制度和理性上双重压抑个人意见。所以说这种比较盲目的推崇公意的做法也有不合理之处。正如密尔在《论自由》中的例证,苏格拉底和耶稣都是被公意所迫害的;之后的法国大革命、法西斯主义也都是打着公意的旗号立法,将少数人的权利置之不顾,酿成了惨绝人寰的悲剧。
作者还提到一些所谓的小集团或局部团体,那些集团或团体的意志对于其成员是公意,但对于国家来说它只是个别意志。如果某个集团变得规模很大,它可能会支配其他小集团,从而成员的意志就不再是公意了。可见作者是反对党派存在的。若集团已经存在,就应该设法使其数目扩大,保持相差不多的规模,以使其相互制衡。我想,这也是当今世界上多党执政的原因所在。因为如果存在多个党派,就可以让代表各阶层人民的各种集团的意志都体现出来;并且,哪个党派的执政能力强,把人民的利益权衡得好,哪个党派就可以执政。如果上台后的执政表现非如其所说,人民就可以推翻它,再在在野党派里选择一个继续管理国家事务。这种给政党带来压力的政治制度或许对于执政党本身来说是有损于其利益的,但从宏观上说,对于国家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的幸福都是大有好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