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同意法的安定性与改革、发展的变动性应坚持统一和平衡的主张:改革、发展的目的是建设法治,实现人的自由、幸福,而法治又是改革、发展的保障,既保障改革、发展的顺利推进,又保障人们所推进的改革、发展的方向正确,不偏离改革、发展的本来目的。笔者认为,在常态的法治社会,应坚持法的安定性、稳定性。当然,法的安定性、稳定性并不排斥法律正常的立、改、废。只是法律的立、改、废不能过于频繁,其限度应以不破坏法的安定性、稳定性为界。法律正常的立、改、废是保障改革、发展的变动性的需要。在某种极特殊的历史阶段和某种特定历史条件下,旧的法律严重不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且社会又不具有正常的立、改、废的条件,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超越法律进行改革,如上世纪八十年代深圳市进行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改革,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常态法治条件下,人们必须坚持有法必依的形式法治和法的安定性、稳定性。这是法治对策研究必须坚守的原则和底线。
(四)法治对策研究应如何处理激情与理性的关系?
关于学者在科学研究中应如何处理激情与理性的关系,人们一般认为应二者兼备:激情与理性缺一不可。不过,有人更强调激情,认为激情应优于理性,有人则更强调理性,认为理性应优于激情。马克斯.韦伯对科学研究中的激情予以充分肯定,他曾在一次“以学术为业”的演讲中说,“没有这种被所有局外人所嘲讽的独特的迷狂,没有这份热情,坚信‘你生之前悠悠千载已逝,未来还会有千年沉寂的期待''----这全看你能否判断成功,没有这些东西,这个人便不会有科学的志向,他也不该再做下去了。因为无论什么事情,如果不能让人怀着热情去做,那么对于人来说,都是不值得做的事情”。[24]《法律与宗教》的作者哈罗德.J.伯尔曼特别强调激情与理性的“同在”与统一。他认为,“新的时代将是一个’综合的时‘,在这个时代里,’非此即彼‘让位于’亦此亦彼‘。…不再是意识反对存在,而是意识与存在同在;不再是理智反对感情,或者理性反对激情,而是整体的人在思考和感受”。[25]
笔者认为,学术研究必须有激情,对策研究尤其要有激情。没有激情,研究就难以深入,难有创新。例如,2009年我们“北大五教授”就《拆迁条例》违宪向全国人大“上书”,[26]请求国务院对《拆迁条例》废旧立新,此种对策研究成果一方面源于理性,但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激情,是因当时多起自焚悲剧事件激起了我们“五教授”的激情。但是,学术研究和对策研究同时要有理性,应该用理性去激化激情和制约激情,特别是制约激情(包括学者自己的激情和民众的激情),没有理性制约激情,研究就可能走火入魔,研究成果就可能误导决策者和民众。
【作者简介】
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