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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法治对策研究的重点课题与进路

  

  (二)法治对策研究应不应该从制定法出发?


  

  在这个问题上,学者的一般观点是:法学研究不应拘泥于制定法,不应拘泥于现行法。英国公法学家马丁.洛克林认为,“公法只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公法领域内的争论只是政治争论的延伸。由于许多人都认为公法深深植根于它所存在于其中的社会、政治、经济和历史背景,这样一种路径至少可以确保我们对公法性质的探求牢牢地扎根于各个时代的现实性之中”。[18]美国大法官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指出,“现行的规则和原则可以告诉我们现在的方位、我们的处境、我们的经纬度。夜晚遮风挡雨的客栈不是旅行的目的地。法律就像旅行者一样,天明还得出发。它必须有生长的原则”。[19]《法律的理念》的作者丹尼斯.罗依德指出,“法律是处于不断变迁和演进的过程中,虽然它的大部分的演进,肇因于立法机关制订的法案,可是法官和法院在发展新法,并使它切合社会需要方面,却功不可没”。[20]我国行政法学家罗豪才亦提出,法律不限于硬法,还包括软法。“硬法规范只是软法规范‘汪洋大海’中的几座‘孤岛’”。[21]因此,法学研究,法治研究,包括法治对策研究,绝不可仅从现行制定法出发,从硬法出发,而应更多地以法律的原理、原则为指导,探讨硬软法共治机制。


  

  笔者认为,法治对策研究不同于理论法学研究。理论法学研究可以与制定法保持较远的距离,但法治对策研究却不能,它必须照应现行制定法,在不违背现行制定法的前提下探讨最有效解决社会问题的对策。但法治对策研究也不完全同于纯应用法学研究。纯应用法学研究太过重视制定法条文,太过受制定法条文限制。而法治对策研究是在现实政治、经济、社会的基础上探讨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途径和解决各种相应法律问题的方案。这种研究虽然不能脱离现行制定法,但绝不完全拘泥于制定法条文。它不能完全从法条出发,而应该秉持法律的理念、精神,同时以硬法、软法和不断生长的法为视角,采取规范主义与功能主义相结合的研究态度和方法,探求善治之道。


  

  (三)法治对策研究应如何平衡法的安定性、稳定性与改革、发展的变动性的关系?


  

  在这个问题上,学者的一般观点是:法的安定性与改革、发展的变动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法的安定性应与改革、发展的变动性相平衡、相适应。本杰明.内森.卡多佐认为,“法律必须稳定,但不能一成不变。我们每每在这一点上陷入严重的矛盾。无法消除和无法限制的静与动,有着同样的破坏性”。[22]为了消除现行法律与改革发展的冲突,有学者提出“良性违宪”,“良性违法”的主张,认为只要目的是为了促进改革、发展,其虽在形式上违宪、违法,但却符合较所违之宪、所违之法的更高的法。这种观点受到另一些学者的反对。丹尼斯.罗依德指出,“有人相信在不同社会各种法律体系之上,另有一种足以裁判人为立法的高层次法律存在。这种看法,于法律不能肆应需要的时候,曾在人类历史上许多重要阶段,发生长远的影响。因为它导致了一个结论,不仅认为这种高层次的法律凌驾于特定社会中的实际法律,使实际法律中与它抵触的部分为之失效,并且免除了各个公民遵守该项法律的义务,甚至替他们违抗国家法治的行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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