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如何正确处理发展、改革、创新与法治的关系
在当下中国,是否能正确处理发展、改革、创新与法治的关系问题实际是能否坚持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问题。目前,我国国人对法治与发展关系的认识存在若干误区。如认为在中国当下的转型时期,发展是主要矛盾或矛盾的主要方面,法治是次要矛盾或矛盾的次要方面;发展是目的,法治只是发展的手段之一;我国当下政治、经济、财政、税收、司法等各项体制、机制和制度的改革尚不到位,法治应慢行、缓行等。不纠正这些错误认识,不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探讨正确处理发展、改革、创新与法治关系的对策,法治将会一步一步架空,建设法治国家的任务将不可能实现。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笔者曾撰写过一篇专论,探讨二者的适当关系。[9]该文将二者的关系归结为三个方面:其一,推进法治与发展、改革、创新都是目前的重要任务,都是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总目标的“硬道理”;其二,法治是科学发展、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涵;其三,法治是科学发展、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保障。该文还进一步提出,为在发展、改革、创新中坚持法治、推进法治,应通过多种途径、形式,培养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公职人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快体制、机制和制度改革,不断营造在发展、改革、创新中坚持法治、推进法治的社会环境;而且,在坚持法治、推进法治的实践中,应坚持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结合,既追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又追求“良法之治”。
(五)如何正确处理服务型政府与有限政府、法治政府的关系
2004年,国务院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提出,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首要目标:[10]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更是直接提出了“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和任务。[11]这意味着,我国行政管理模式将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这种转型涉及民主与法治的诸多理论问题,如服务型政府与有限政府的关系、服务型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关系、服务与规制的关系、服务与法治的关系等。很显然,要正确处理这些关系,我们必须进行相应的对策研究。否则,我们就不可能找到实现我国行政管理模式和整个社会治理模式顺利转型,建设新型法治国家的道路。
为探讨法治与服务型政府的关系,笔者曾撰写过一篇专论,提出了若干关于二者关系的相关观点。[12]关于服务型政府与有限政府的关系,笔者认为,保障对公民需要的所有服务,所有公共物品的提供是服务型政府的职能,但政府却不是公民需要的所有服务,所有公共物品的唯一提供者。服务型政府不是“万能政府”,而是“有限政府”。关于服务型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关系,笔者认为,建设服务型政府与促进公民社会的成长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服务型政府的条件下,公民社会才能茁壮成长;同时,也只有公民社会的成长、发达,服务型政府才能真正建成和正常运作。关于服务与规制的关系,笔者认为,从理念和本质上讲,规制是手段,服务是目的,但从“公共物品”提供的方式上讲,规制与服务都是政府的职能。关于服务与法治的关系,笔者认为,服务相对于法治来说,服务是法治的必然要求。法治政府最本质的要素和特质是为人民服务,为行政相对人服务。法治则是服务的保障。政府为人民服务,为行政相对人服务本应是天经地义的,但因为构成政府的公职人员不是“天使”,故必须以法治加以制约和通过法治加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