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民如何有效监督政府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即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均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而人民代表大会则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6]我国宪法同时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自然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7]从上述宪法的规定看,我国人民对政府的监督,是通过间接监督(人民产生人大,监督人大,人大再产生政府,监督政府)和直接监督两种途径实现的。然而,这两种途径如何运作,间接监督和直接监督均应通过什么方式实施,如何保障这些方式的有效性,则是法治对策研究应解决的课题。例如,就间接监督而言,宪法和法律均规定了人大质询的方式,但全国人大几乎从来没有运用过,地方人大质询政府和政府官员也少有听闻。就直接监督而言,宪法和法律均规定了公民有对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的权利,但是,这些权利的行使在实践中却有着种种困难和障碍。对于这些问题,都有待法治对策研究探讨产生的原因和化解的方法。
(三)公权力如何既相互合作又相互制约
在当今社会,公权力不限于国家公权力,而且包括社会公权力和国际公权力。国家公权力也不限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在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显然还包括执政党的决策权、领导权。对于这些不同的公权力,在非法治的传统体制下,所强调的是一元化集中领导,即党领导一切,指挥一切,各种公权力均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分工合作,协调配合,反对公权力的分立和相互制约。而在现今的法治社会,绝对的集权肯定是行不通的。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绝对集权,绝对腐败”[8]的历史规律的不可抗拒性,从而追求公权力的既相互合作又相互制约,特别是相互制约。这样,一系列的这方面的对策研究课题就摆在我们面前:如何既坚持执政党的领导,又防止执政党腐败;党的执政权力与国家机关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如何分配,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如何处理与一府两院的关系,人大与一府两院之间,一府与两院之间,两院相互之间应不应该确立一定的制约关系,如果确立,这种制约的度如何把握,使之既保障国家管理的效力,又保障各种国家权力的依法和正确行使,不致使之滥用。另外,国家公权力与社会公权力组织(如各种社会自治组织、团体、协会、NGO、NPO等)的权力如何配置,二者之间如何既相互合作又相互制约,等等。如果不解决这些对策问题,法治国家就只能停留在口号上而不可能转化为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