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前法治对策研究的重点课题
法治对策研究与法治发展阶段是紧密相联系的,不同的法治发展阶段有不同的对策研究任务,有不同的对策研究课题。例如,在上世纪改革开放初期,当时,“文革”刚结束,新中国初步建立起来的尚处于雏形的法制几乎已被“文革”摧毁殆尽,法治尚是禁区,“法治”这个词甚至还是个禁用词。因此,当时法治对策研究的课题主要是立法问题:立什么法,将哪些社会关系纳入法调整和规范的范围,法调整和规范相应社会关系到什么程度即解决“从依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政策办事,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2]的问题。而到九十年代末和本世纪初,中国已确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目标,法治已正式入宪,全国人大通过修宪明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此时,法治对策研究的课题就逐步从法制建设转到法治实施,解决如何“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何促进“依法行政”,如何“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等一系列问题。[4]
就目前我们所处发展阶段而言,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宪政和民主政治的基本架构正在形成,法律的框架体系已经确立。但民主和法治建设的任务还相当艰巨:“要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以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坚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5]
根据以上民主和法治建设的任务,目前我们法治对策研究主要有以下重点课题:其一,执政党如何依法执政;其二,人民如何监督政府;其三,公权力如何既相互合作又相互制约;其四,如何正确处理发展、改革、创新与法治的关系;其五,如何正确处理服务型政府与有限政府、法治政府的关系
(一)执政党如何依法执政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执政党依法执政的问题。依法执政对于我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法治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可以说,在我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没有依法执政,就没有依法治国,就不可能有法治。因为,我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不同于西方国家,西方国家执政党执政是通过其掌控的国家机关实现的,执政党本身并不设置政治局、书记处、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及党的各种部门(如纪委、政法委等)直接行使国家公权力。而在我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重大问题均由执政党决策,且党管干部,党对军队实行绝对领导和直接指挥。在这种政治体制下,依法治国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依法执政的问题。然而,党怎么依法执政,是国家立法机关为执政党专门制定一套法律,交执政党自觉遵循,还是由执政党自己为自己制定一套“党内法规”,自己监督自己执行。或者二者兼而有之。另外,执政党保障自己依法执政的执法机构与国家的执法、司法机构应是什么关系,法律如何对这些关系进行调整,等等。这一系列问题即是我们当前法治对策研究的首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