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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倒卖车票、船票罪之除罪化

  

  基于刑法的补充性原则,倒卖车票、船票行为是否属于其他部门法或其他手段无法控制的行为呢?增设窗口售票、透明售票制、车票实名制、取消退票费等措施在现有条件下可能更有助于减少倒卖行为的发生。而采取上述措施与占用庞大的司法资源却收效不大的刑事制裁模式相比,何者更有效益自不待言。以火车票为例,倒卖者个人无法垄断票源,真正控制票源的为铁路部门,铁路部门有时间、有精力、有资源累年不休地打击倒卖车票行为,却不愿意采取更有效的车票实名制等措施在根源上杜绝倒票行为,而不断强调严刑峻罚、停留在收效甚微的暴风骤雨式执法模式,这种做法确实耐人寻味。假设火车票也采用飞机票的售购模式,在成本、技术上并不存在难题,青藏铁路就曾经实行实名制购票。因此,在技术可行、有机票实名制的成熟经验可以借鉴的条件下,放弃从根源上禁绝倒票行为的车票实名制,而坚持扩张刑事法网,继续惩罚倒卖车票行为,无疑是为了部门利益的维护,在本质上是对刑法补充性的违背。


  

  三、结语


  

  总而言之,从法益侵害的角度来看,倒卖车票、船票行为缺乏现实的、可验证的侵害法益,运用刑罚规制倒卖车票、船票行为也不符合刑法的补充性原则,在利益衡量上不具有必要性。因此,现行刑法对于倒卖车船票的行为的惩罚规定,是一种过度的刑法规范,超越了刑法干预经济活动的必要性。从真正保证消费者或旅客能够公平购票的角度出发,废除倒卖车票、船票罪,推行实名制,可能更符合旅客的根本利益,也有助于刑法人权保障和法益保护机能的实现。


【作者简介】
高巍,单位为云南大学。
【注释】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6页。
哈伯特L帕克著:《刑事制裁的界限》,梁根林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46页。
陈泽宪主编:《经济刑法新论》,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第162页。
蒋小林、彭春:《倒卖车票违法犯罪活动探析》,《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3期。
参见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946页。
克劳斯·罗克辛著:《德国刑法学总论》,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页,第23页。
亚当·斯密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252页。
野村稔著:《刑法总论》,全理其、何力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9页。
c.拉德布鲁赫著:《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66页。
李斯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何秉松校,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参见艾德加多·巴斯卡哥利亚、威廉·赖特利夫著:《发展中国家的法与经济学》,赵世勇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3页。
参见张明楷:《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兼论刑法的补充性与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学研究》199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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