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这是考虑轻罪重罪在犯罪整体中的比例的结果。正如菲利所指出的那样:“轻罪法庭审理的案件的实际数量要多,因为就像动物中产卵率最大的往往都是体积较小的低等动物一样,在犯罪当中轻罪(像小额盗窃、诈骗、流浪等)也往往占多数。”[18]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中轻重犯罪的比例也大致以轻罪占全部犯罪的70%-80%为宜。而以5年有期徒刑为分界线,就能大致划分出这一范围。前述2008年3月10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中国法律年鉴(2007年)》中“2006年全国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判决生效情况表(单位:件、人)”的统计数据,都比较清楚地显示了这一比例。尽管上述统计资料中是以宣告刑为标准而统计的,但是由于宣告刑是以法定刑为基准考量从宽和从重情节而得出的,虽然就某一具体的犯罪来说,由于其具有的从宽或者从重情节的数量和程度不同而容易导致宣告刑和法定刑出入较大的情况发生,但是就某一时期全国的全部犯罪来说,从宽或者从重情节是大致平衡的,所以,宣告刑和法定刑在总体上具有接近性。另外,笔者曾于2009年1月多次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调研,仔细查阅了2008年度该院作出判决的全部刑事案件492件的刑事判决书等审判材料,统计了所有案件中不同法定刑档次和宣告刑档次的占全部案件的分布比例等数据。从法定刑分布来看,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78.45%,也大致符合本文提出的轻重犯罪的划分比例。
4.这符合司法实践中的“二·八”理念。有论者对2003-2005年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案件的情况和办案力量投入的对比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发现了有趣的“二·八”现象。以2005年为例,罗湖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全年办理审查批捕案件2653宗,其中,简单案件1963宗,占74%;复杂案件690宗,占26%。调查表明,侦查监督科办结一宗简单案件的平均时间约为2小时,1963宗简单案件约需654天(每天办案实际时间6小时算),约投入3.5个办案力量(全年每一个办案人员的工作日是233天,减除15天工龄假或探亲假,再减除每月1天病事假和2天会议、学习或培训,每人每年最多只有182个办案工作日);办结一宗复杂案件的平均时间约为2天,690宗复杂案件需1380个工作日,约须投入7.5‘个办案人员。该院侦监科一共11个办案人员,恰好是32%的力量解决74%的简单案件;68%的力量解决26%的复杂案件。[19]所以,所谓司法实践中的“二·八”理念,是指在司法工作中,一般是运用20%的力量办好80%的常规性事情,拿出80%的力量研究解决20%的疑难(非常规性)问题。如果落实到轻重犯罪的治理上,那么,司法实践中应当以80%的力量治理20%的重罪而以20%的力量治理80%的轻罪。而以5年有期徒刑为分界线划分出轻重犯罪,那么,轻重犯罪的比例也大致分别占全部犯罪的80%和20%,就能为司法实践中的犯罪治理提供较为明确的治理对象和打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