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轻重犯罪的划分标准
所谓标准,是指“衡量事物的准则。如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7]轻重犯罪的划分标准只能是刑罚。这主要是因为通过立法者的精密计算,使得刑罚与犯罪具有了天然的对应关系。罪责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刑法能够保持长久生命力和获得社会公众认同的关键所在。贝卡里亚在陈述“刑罚与犯罪相对称”问题时指出:“如果说,对于无穷无尽、暗淡模糊的人类行为组合可以应用几何学的话,那么也很需要有一个相应的、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的阶梯。”[8]显然,衡量犯罪轻重的最佳尺度无疑就是刑罚的高低。需要说明的是,我们说犯罪的轻重还不能笼统地停留在罪名的阶段上,因为在我国《刑法》中除了只有一个罪刑单位的刑法条文外,更多的是包含有两个或更多罪刑单位的条文。所以,罪名之间通常没有孰轻孰重的可比性,罪名本身也不能确定地说是轻罪还是重罪。比如,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就包含了四个罪刑单位,我们不好说盗窃罪属于轻罪还是重罪,只能说其中的某一个罪刑单位属于轻罪还是重罪。在理论界,这种罪刑单位被称为罪行。有观点认为:“所谓罪行,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具有特定构成要件或者符合特定构成要求,并且配置有一定法定刑的行为模式或者适用一定法定刑的现实行为。”[9]由于罪行是刑法中的核心概念,“是犯罪的最小单位”,[10]又表明特定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罪行的轻重就无疑具有了可比性。因此,我国《刑法》中的轻罪实际上指的是轻罪行,重罪则是指重罪行,轻罪与重罪的划分就是指轻罪行和重罪行的划分。
刑法学界关于轻重犯罪的划分标准尚存在争议,主要有法定刑标准说和宣告刑标准说两种观点。前者认为应以法定刑为标准区分轻罪与重罪。例如,有观点认为,“重罪和轻罪的标准是刑法中对该犯罪法定刑的高低。……而法官对该罪行具体判决与执行的刑罚与这个分类没有关系,法定刑是唯一标准。”[11]而后者认为应以宣告刑为标准来认定轻罪与重罪。例如,有观点认为,“应当判处的刑罚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可视为较重之罪,应当判处的刑罚为不满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可视为较轻之罪。”[12]本文认为,宣告刑标准说具有不可克服的缺陷,应该坚持法定刑标准说。主要理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