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既然不必要,为什么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要做出上述论述呢?实质上,判决意见中不应该出现不必要的推理,判决意见的任何组成部门都应视为必要。对于这一问题,似乎第九巡回上诉法院除了承认本身曾经赋予过动物诉权,再推翻这一先例之外,无法作到自圆其说。可是,谦抑是美国法院遵守的司法风格。法院一般不会明确推翻先前判例,而是细致区分当前案件同相关先例的不同,从而不适用先例,使之事实上被推翻。但是,就动物的诉讼资格而言,鲸鱼社区诉布什案和帕利拉鸟系列案完全相同。因此,第九巡回上诉法院面对这样的两难困境,要么承认动物享有诉权,要么明确推翻帕里拉鸟案(四)的论证。但是,它并没有这么做,而是认为,不能从字面意思出发认为,帕利拉鸟案(四)的判词意图赋予动物诉讼资格,那只是法官的抒情句子,用来加强判决的感染力。尽管第九巡回上诉法的这一论证非常牵强,但却明确说明,在现有法律传统的约束之下,承认动物的诉权和其他法律权利,暂时还无可能。
四、美国自然物诉讼的意义
在美国环境诉讼中,原告必须证明自身受到损害,才能具有诉讼资格。判例法将损害由权利和法律利益损害扩大到事实损害,由经济损害扩大到非经济损害。但是为了防止价值观念和政治主张不同者滥用诉讼,法院坚持要求损害必须是特定的,即不同于其他人的损害,[24]从而限制了纯粹以公共利益名义提起的诉讼。可是,由于专业技能和资金的限制,即使自然人受到区别于他人的环境损害,往往事实上也无法提起诉讼。[25]因此,实质的环境公益诉讼只有环境公益组织才可能提起。为了满足这一需要,联邦最高法院在色拉俱乐部诉默顿一案中,才确认了联合诉讼资格。例如,在帕里拉鸟系列案中,原告中还有一个自然人,他是夏威夷火奴鲁鲁生物博物馆脊椎动物部主任,其职责是研究包括帕里拉鸟在内的夏威夷鸟类,因此他受到了事实损害,由于他是色拉俱乐部和夏威夷杜邦协会的会员,根据联合诉讼资格,这些组织也就具备了诉讼资格。
那么,是否有必要确立联合诉权规则呢?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明确规定了集团诉讼(class action),即在大规模的群体与一个事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下,一人或数人可以作为代表而不必由集团全体成员参加诉讼的一种诉讼方式。[26]联合诉权具有集团诉讼不具有的制度构造:第一,关于诉讼主体的联合与诉讼请求的合并。联合诉权的功能是甄别原告是否具有诉讼资格的规则,集团诉讼则是确认原告具有诉讼资格之后,合并审理诸多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具有扩张力,不仅约束直接参加诉讼者,而且效力及于没有参加诉讼或在未来就同一事件起诉或应诉的主体。可见,尽管二者都是程序事项,但联合诉权联合的是诉讼主体,集团诉讼合并的则是诉讼请求。前者仅仅是原告是否具有诉权的程序问题,并不涉及案件的审理方式和判决的效力范围,后者则是一种审理方式,既是程序问题,又是实体问题。第二,关于继受诉权与原始诉权。集团诉讼中全体集团成员都具有诉权,都同诉讼标的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由少数集团成员代表集团起诉或应诉的目的在于简化诉讼,体现了诉讼经济和裁判一致等原则。联合诉权的享有者本身同争议问题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具有诉权的依据是其某个或某几个成员具有诉权,其他成员并没有诉权。环境公益组织的诉权,可以视为从其具有诉权的成员继受而来。联合诉权的制度功能在于为没有诉权的环境公益组织创立诉权,以适应环境诉讼的实际需要,而非着眼于简化诉讼。第三,关于事后救济与事前预防。涉及环境问题的集团诉讼一般是侵权诉讼,诉讼请求主要是损害赔偿,这是事后救济。适用联合诉权规则的环境诉讼往往针对被告尚未对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诉讼请求主要是禁令,目的在于防范将来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体现了事前预防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