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色拉俱乐部没有赢得诉讼,但该案却在两个方面扩展了诉讼资格:首先,事实损害不限于经济利益损害,也包括美学等非经济利益损害。其次,社会组织的成员受到区别于大众的损害,就可认定该社会组织受到损害。由此确立的规则被称为联合诉讼资格。
在2004年鲸鱼社区诉布什案中,即使单个鲸科动物无诉权,但其受损害是客观的,那么,“鲸鱼社区”为组织是否因此享有诉权呢?对此,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认为,联合诉讼资格以社会组织的成员享有诉权为前提。动物无诉权,其组成的组织也无法满足诉讼资格的要求。
三、美国是否存在关于自然物诉讼资格的案例:帕里拉鸟系列案评析美国是否存在确认自然物诉讼资格的先例呢?值得探讨的是帕里拉鸟系列案。帕里拉是一种长约6英寸的夏威夷特有鸟类,根据美国《濒危物种法》,联邦内政部于1967年将其列入濒危物种清单。[16]为了发展旅游业,夏威夷土地与资源管理局在帕里拉鸟的关键栖息地上养殖了野生绵羊和山羊,用于打猎。由于羊对草地和灌木的啃食,严重影响了小鸟的筑巢和繁殖。1979年,色拉俱乐部、国家杜帮协会、夏威夷杜帮协会、一名色拉俱乐部和夏威夷杜帮协会的会员与帕里拉作为共同原告,在夏威夷联邦地区法院起诉夏威夷土地与资源管理局。原告认为,《濒危物种法》禁止美国管辖之下的任何人在美国及其领海范围内剥夺(takin乡任何濒危物种。[17]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濒危物种法》禁止的对濒危物种的剥夺(taking),要求法院发布禁令,禁止被告养殖野生绵羊和山羊。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1981年,联邦第九巡回法院维持了原判。之后,被告清除了野生绵羊和山羊,却代之以欧洲盘羊,并认为,由于食性不同,更换后的盘羊对帕里拉鸟栖息地的影响很小。于是,色拉俱乐部等与帕里拉作为共同原告于1986年再次提起诉讼,认为夏威夷土地与自然资源局的行为仍然构成对帕里拉鸟的剥夺(taking),又获得支持,1988年,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这四个诉讼分别称为帕里拉鸟案(一)、(二)、(三)、(四)。
帕里拉鸟系列案的关键问题是被告在帕里拉鸟的关键栖息地养羊是否构成剥夺(taking)。《濒危物种法》将剥夺(taking)定义为:伤害、骚扰、猎杀、驱赶、射击、设陷、采集,以及相应的准备行为。{18}1978年,内政部进一步将剥夺(taking)解释为任何实际伤害或杀害野生动物的作为和不作为,包括严重影响其根本行为模式的行为,例如繁殖、育雏和筑巢等,以及严重造成环境改变或退化而导致同样后果的行为。[19]1984年,内政部重新作出解释,缩小了剥夺(taking)的范围,即将通过影响环境的间接剥夺行为限定在对濒危物种关键栖息地的环境造成影响,而影响其行为模式的行为。[20]尽管在帕里拉鸟案(一)、(二)后,内政部对剥夺(taking)进行了相对宽松的重新解释。但是,法院认为,被告养羊的地点处于帕里拉鸟栖息的关键区域,尽管欧洲盘羊的食性有所不同,但对帕里拉鸟的影响并无实质不同。因此,在四个帕里拉鸟案中,法院都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了剥夺(taking)。
在帕里拉鸟案(一)、(二)、(三)中,根据联合诉讼资格,法院只是认定色拉俱乐部、国家杜邦协会和夏威夷杜帮协会具备诉讼资格,并未讨论作为共同原告的帕里拉鸟是否具有诉讼资格。[21]实际上,这也是不必要的,只要确认环境公益组织具有诉权,便可审理实体问题。帕里拉鸟是否享有诉权完全不影响案件的程序和实体问题。可是,在帕里拉鸟案(四)中,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却分析了帕里拉鸟的诉讼资格:“作为《濒危物种法》保护的濒危物种,帕里拉鸟也有法律地位,即作为原告飞到联邦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并以色拉俱乐部和杜邦协会作为代理人。”[22]那么,这一论述是否对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本身和联邦地区法院具有约束力呢?1995年,马里兰州和北达科他州的两个联邦地区法院根据以上论述,认定了动物的诉权。但大多数联邦地区法院并不认为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帕里拉鸟案(四)中承认了动物的诉权。在鲸鱼社区诉布什案中,二审法院也是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原告代理人要求法院就帕里拉鸟案(四)中判词的约束力做出说明。对此,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认为23有约束力的先例并不限于先前判例的结论,法律推理过程也可以作为先例。但这并不说明帕里拉鸟案(四)中的判词可以作为确认动物诉权的先例。因为判决书中的法律推理分为必要的和不必要的两种。前者自然可以作为有约束力的先例,后者就不具有约束力。在帕里拉鸟系列案中,原告有多个,只要帕利拉鸟之外的其他原告有诉讼资格,就不必讨论帕利拉鸟是否有资格。因此,关于帕里拉鸟诉权的判词是不必要的,也是没有约束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