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上诉法院认为,如果国会和总统意图赋予动物诉讼资格,他们会,也应当明确规定在制定法中。如果《行政程序法》、《濒危物种法》、《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和《国家环境政策法》都没有动物诉权的明确规定,就应认定制定法没有赋予鲸鱼诉讼资格。
二、美国关于自然物团体的联合诉权的案例:色拉俱乐部诉默顿案评析
2004年鲸鱼社区诉布什案的原告是“鲸鱼社区”,并非单个鲸科动物。即使美国立法没有赋予动物个体诉权,也不能当然推定动物组织无诉讼资格。因为,诉权并非自然人独有,法人也享有诉权。因此,鲸鱼社区诉布什案的原告代理人请求回答,“鲸鱼社区”这样一个组织是否因为其成员受到损害而享有诉讼资格。这就涉及美国环境诉讼中的联合诉权(associatedstanding)——指某社会组织的成员具有诉权,该组织则享有诉权。这一检验原告诉权的标准由1972年的色拉俱乐部诉默顿案确立。
该案起因于联邦政府许可公司在一块联邦所有的土地上建设滑雪场。加州图拉里县内华达山脉的美洲杉国家公园内有一个风景秀丽的峡谷,名为矿金河谷(Mineral King)。1926年7月,国会颁布特别法把它划为国家禁猎区。它的相对不易接近以及缺乏开发限制了每年来这里旅游的人数,而这种很少被人类文明涉足的状况也保持了其作为茫茫荒野的本色。20世纪40年代后期,美国政府开始考虑把矿金峡谷作为潜在的娱乐场所开发。鉴于私人对兴建滑雪场地的需求日益增长,农业部所属的林业局拟决定在矿金峡谷建设和经营一个滑雪胜地,同时将其开辟为避暑山庄。1965年,在林业局组织的公开招标中,迪斯尼公司从六个竞标者中脱颖而出,获得了对该峡谷进行滑雪胜地建设总体规划及其相关活动的许可。1969年1月,林业局批准了迪斯尼公司的最终计划,即在该峡谷范围内建设一个占地32.4公顷的大项目,包括汽车旅馆、饭店、游泳池、停车场等。另外,还需要建设一条长约20英里的穿越美洲杉国家公园的高速公路和为滑雪场供电的高压输电线路,这需要并且也得到了内政部的批准。[14]
色拉俱乐部认为,保护国家公园、禁猎区和国家森林是其宗旨,内政部和林业局的许可破坏了矿金河谷的自然风貌。因此,色拉俱乐部对许可行为具有利害关系,请求法院审查许可行为是否违反了保护国家公园的立法。加州北部地区联邦地区法院支持了原告请求,但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原告并未受到任何损害,因此不是适格原告。色拉俱乐部向联邦最高法院申请调卷令,并得到许可。最高法院首先需要回答的仍然是诉讼资格问题。1970年数据处理服务公司联合会诉坎普案确立的“事实损害”标准只包括经济利益损害。至于非经济损害是否可认定为“事实损害”,仍有待法院回答。色拉俱乐部的损害恰恰就是美学意义上的损害。对此,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美学、环境保护和娱乐损害”也是“事实损害”的一种,这符合认定诉讼资格的发展趋势。但是,这并非不要求原告具有损害。该案中,色拉俱乐部拒绝以其自身损害作为诉权成立的基础,坚持认为其长期关注国家公园的保护,并且熟悉此类事务,这足以使其作为公众代表提起诉讼。对此,最高法院认为,如果色拉俱乐部因此具有诉讼资格,那么比其规模小、成立时间短的类似组织也应该享有诉权。如果某个公民对某一具体问题有特殊关注,也没有理由不承认其诉讼资格。那么,只要行政行为违背任何组织或个人的价值偏好,他们都有权诉请司法审查。如果这样,那么任何人都得以通过诉讼挑战不符合其政治观和价值观的任何行政行为和立法。这会导致政党毫无限制的攻击立法。司法审查的范围在于保护那些对裁判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争议,因此,不能承认色拉俱乐部具有诉权,但是只要其能够证明其成员受到事实损害,比如到矿金河谷露营、郊游、欣赏美景的利益遭到损害,就可以满足诉讼资格的要求。[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