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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自然物诉讼的实践功能

美国自然物诉讼的实践功能



——以因环境侵害而受损的自然物的法律地位为中心

谷德近


【摘要】美国环境诉讼的适格原告必须具有特定事实损害,环境公益组织的成员受到特定事实损害,也可认定该组织具有诉权。由于时间和专业知识的限制,个人很少提起具有公益性质的环境诉讼。环境公益组织提起诉讼面临两大障碍:证明其成员受到特定事实损害的高昂成本;对于不会造成个人特定事实损害的违法行为不具备诉讼资格。如果赋予自然物诉权,则可以解决相应问题,也不会造成诉讼泛滥。
【关键词】环境诉讼;自然物;特定事实损害;诉讼资格
【全文】
  

  随着生态环境的持续恶化和环境法制度研究的深入,动物、植物等自然物是否应当享有法律权利成为困扰学界的重大理论问题。尽管理论争论暂时无法取得一致,但自然物诉讼的实践已经在美国出现。2005年吉林石化双苯厂发生爆炸后,我国也出现了以鲟鳇鱼、松花江和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1]在我国,自然物的法律权利问题已经从理论争论走向实践。自然物具有诉权或诉讼资格是其享有广泛法律权利的标志,因此可以通过美国的相关案例,分析自然物是否享有诉权及其实践功能,这对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规则的建立,也许不乏裨益。


  

  一、美国关于自然物个体的诉权的案例:鲸鱼社区诉布什案评析


  

  随着静音潜艇在海军中普遍服役,侦查敌方潜艇的被动声纳被放弃,各国海军舰船开始广泛装备主动声纳。主动声纳的频率分为高、中、低三类,频率越高,探测越准确,但探测距离越近。目前,各国潜艇装备的主要是低频主动声纳,也少量使用中频主动声纳。海洋中的鲸类动物依靠主动发声来定位,使用主动声纳会对鲸类产生不利影响。其中,中频与鲸类的生理波段基本吻合,往往造成鲸鱼失明、内出血,这是鲸鱼搁浅死亡的主要原因。低频主动声纳对鲸鱼影响较小,但也会影响其觅食和求偶。


  

  2002年9月18日,“鲸鱼社区’在夏威夷联邦地区法院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原告的成员包括海洋鲸类、海豚、海狮等大约80种海洋动物,色拉俱乐部(Sierra Club)自任代理人,被告是时任美国总统的布什和时任美国国防部长的拉姆斯菲尔德。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根据《濒危物种法》,海军使用主动低频声纳应当事先同国家渔业署进行协商,并向渔业署申请使用许可,是否许可应根据《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决定。同时,依据《国家环境政策法》,被告还应对使用低频主动声纳对海洋动物造成的损害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渔业署作出最终决定和完成环境影响评价之前,被告应命令海军暂时停止使用低频主动声纳。2003年2月9日,被告动议管辖法院驳回诉讼。夏威夷联邦地区法院并未审理实体问题,于2003年3月7日以原告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诉讼。[2]


  

  2004年2月12日,原告向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上诉。法院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仍然是原告是否适格。[3]对此,上诉法院首先分析了根据美国宪法和《濒危物种法》等制定法是否赋予了动物诉讼资格: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联邦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案件必须满足两个要求。首先,所涉争议是否一个“案件或争议”(case or controversy)。显然,海军使用主动声纳对海洋鲸类动物的伤害已经得到科学认定,这是一个案件。第二,宪法或制定法是否赋予了原告诉讼资格。[4]如果原告的确受到特定损害,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分析宪法或制定法关于原告诉讼资格的规定。宪法三条并未否定以动物的名义提起的诉讼是一个“案件或争议”,宪法三条也未将联邦法院的适格原告限制在“人类”的范围。因此,这并不阻碍国会通过立法赋予动物诉权,只是,国会还没有这么做而己。[5]既然没有宪法限制,那么接下来应讨论,是否应该赋予动物诉权。对此,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援引了美国学者斯通于对自然物法律地位的论证,即权利的主体可以由特权者扩大到所有人,再由个人扩大到法人等社会组织,当然可以再由当代人扩大到后代人,因而也可以由人类扩展到自然。并且,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使拓展法律主体范围的制度变革完全成为必要。[6]因此,法院最终需要审查的是现有国会立法是否有这样的规定。根据联邦1946年《行政程序法》对诉讼资格的规定,因行政行为而致使其法定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人,或受到有关法律规定之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或损害,均有权诉诸司法审查。[7]长期以来,美国联邦法院对此的理解是,原告受到政府合法或非法行为侵害的必须是法律权利或法律保护的利益。[8]1970年,在‘数据处理服务公司联合会诉坎普’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利益范围”(zone of interest)的检验标准,将《行政程序法》关于诉讼资格的规定解释为:如果原告的利益“可证明”处于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原告就享有要求义务机关执行的权利。[9]“可证明”的“利益范围”并非特殊要求,只要原告的利益不是非常边缘或同立法默示目的相互矛盾,都不能推定国会的立法没有赋予原告诉讼权利。[10]实际上,这确定了“事实损害”标准,即只要受到损害,其损害都处于《行政程序法》 的“利益范围”,便可以满足诉讼资格的要求。接下来的问题是,根据美国制定法,鲸类动物是否可以自己的名义救济遭受的“事实损害”。《濒危物种法》规定,“任何人”都可以针对任何人、美国政府及其机构违法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11]相对于《行政程序法》和判例法确定的“利益范围”检验标准,《濒危物种法》规定的诉讼资格更宽泛,但是这仍然不能超越《行政程序法》对“人”的基本定义,[12]即将“人”理解为包括动物。根据《濒危物种法》对“人”和“物种”的定义,[13]动物是被保护者,而非保护者。当物种受到损害时,只有“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强制执行保护“物种”的义务,动物并未被赋予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通过分析《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和《国家环境政策法》,也可以得出完全相同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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