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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技术探究

【作者简介】
田鹏辉,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这里所说的规范化指量刑规范化。量刑规范化应在尊重量刑规律的前提下通过一系列程序得出公正有效及符合刑罚目的的量刑结论。参见石经海:《“量刑规范化”解读》,《现代法学》2009年第5期。
参见左卫民:《中国量刑程序改革:误区与正道》,《法学研究》2010年第4期。
参见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7-282页。
变通技术是指法官在量刑的过程中在坚持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对所适用的刑法规范作非原则性变动的技术。一般而言,运用变通技术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刑法的缺陷、软化刑法的刚性。另外,运用变通技术也有一定的限制,如不能突破法定的最高刑、不能破坏民众的稳定预期等。关于变通技术的详细论述可参见田鹏辉:《论规范化量刑中的变通技术》,《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陈兴良:《转型与变革:刑法学的一种知识论考察》,《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为逃避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河南省禹州市一农民在其购买的两辆大货车上分别使用两套假军车牌照,营运时间长达8个月,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 361次,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368万元,案发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人民级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参见李记:《人们为何对偷逃过路费者充满同情》,《华商晨报》2011年1月12日。
为使量刑结果最大限度地接近公正,在法律之外,政治规则、经济利益、道德伦理、风俗习惯、公众情感等因素都应纳入司法考量的范围并技术性地融入量刑裁判之中,但受文章篇幅所限,笔者在本文中仅择其要者论述。
劳东燕:《刑法基础的理论展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页。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465页。
转引自韩瑞丽:《刑法与美学》,《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参见《最高法院院长:判不判死刑“要以人民感觉为依据”》,http://news.xinhuanet.com/egal/2008-04/1l/content.7956313.htm,2011-10-18。
参见王晓辉:《试论社会危害性的矛盾结构及其功能性蕴涵》,《杭州商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
参见杨涛:《以造林换减刑的关键是谁来监管》,《华商晨报》2011年1月10日。
丹尼斯·麦奎尔:《受众分析》,刘燕南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这里所说的地方性知识不是指任何特定的,具有地方特征的知识,而是指一种新型的知识观念。参见盛晓明:《地方性知识的构造》,《哲学研究》2000年第12期。
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一个关于司法公正的法律实证主义解读》,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实际上,刑法是在法官、检察官、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律师的程序性互动中得到解释和适用的,这些诉讼参与人之间都应进行沟通。但是,由于量刑结论与被告人、被害人具有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笔者在本文中仅以被告人和被害人为例进行探讨。
参见何庆仁:《刑法的沟通意义》,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8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5页。
周光权:《刑法学的向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8页,第219页。
陈兴良:《法律在别处》,载赵秉志主编:《刑法评论》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10页。
参见苏力:《解释的难题》,载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8页。
例如,我国就有人主张把量刑建议变成数学问题。参见张仁平:《量刑建议数字化演示:让公正看得见》,《检察日报》2010年11月30日,王洪伟、艾景厚:《“连乘式”基准刑调解方法更科学合理》,《检察日报》2010年11月15日.
参见韦洪乾:《量刑辩论的深圳模式》,《检察日报》2010年12月22日;吴贻伙:《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安徽的探索》,《检察日报》201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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