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沟通技术适用的方式
1.诉讼程序内的沟通
量刑庭审过程是法官与被告人、被害人以及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进行沟通的关键过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条明确规定:“量刑辩论活动按照以下顺序进行:(一)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二)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意见;(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答辩并发表量刑意见。”为此,法官应努力寻找诉讼双方之间进行对话的有效条件,使诉讼双方能站在一个平台上表达各自的量刑意见。犯罪学的研究成果表明,犯罪是与整个社会结构相关联的,如果社会结构均衡,贫富差距、失业等社会问题能控制在较低范围内或得到有效解决,那么犯罪率就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否则,犯罪率就会大幅上升。可以说,犯罪是被社会制造出来的。因此,首先,必须让被告人在控、辩、审三方同在的环境中充分陈述其犯罪的动机、目的及原因,澄清犯罪的来龙去脉。其次,还应倾听被害人陈述其被害的过程及内心的苦闷,询问其是否已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告人达成协议,该协议是否已经实际履行,是否愿意谅解被告人等。通过量刑庭审过程中的充分沟通,一方面将量刑问题摆到“桌面”上由诉讼双方以及被告人与被害人进行相互辩论,使各方的意见基本达到一种平衡状态,为法官依法准确量刑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减少法官在量刑时的随意性,增强量刑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通过沟通可以让被告人知道自己是“罪有应得”,同时也让被害人目睹正义的实现过程,知悉人民法院量刑的理由,从而恢复被害的身心创伤,部分地实现精神上的补偿,增强量刑结论的可接受性。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的量刑辩论程序中,人们通常听到的多是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而较少听到被害人的声音,这充分说明法官与被害人的沟通还不充分,[26]因此亟须改变这种局面。
2.诉讼程序外的沟通
诉讼程序外的沟通是诉讼程序内的沟通的必要补充。在庭审结束后,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的认识和悔罪程度可能发生变化,被害人对案情的认识也可能更趋于理性,因此法官可以在宣判前到羁押场所与被告人再次进行沟通,倾听其对量刑的意见,而对于被害人则可以举行量刑听证活动,即在法官的主持下就特定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听取被害人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一般而言,人民法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每一个案件都举行量刑听证活动,但对于有被害人的暴力犯罪、恐怖犯罪、有组织犯罪等类型案件以及拟判处被告人缓刑的案件和拟在法定最低刑以下量刑的案件举行量刑听证活动则十分必要。其理由是:(1)举行量刑听证活动可以有效地提高量刑活动的透明度,让量刑腐败行为无处藏身。(2)举行量刑听证活动可以增加被害人参与并影响对被告人量刑的机会,而让被害人公开表述被犯罪行为带来的内心痛苦,既有利于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又有助于法官弄清犯罪人罪行的严重程度。(3)举行量刑听证活动让社会公众参与量刑过程,既可以体现司法民主,又可以增强量刑结论的公众认同感。在此还需要指出的是,诉讼程序外的沟通对于二审案件的量刑活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条件所限在二审时对绝大多数刑事上诉案件都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而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不仅违反审判公开原则,而且还存在阅卷不足、对抗性缺乏、法官居中裁判难以体现等问题。因此,法官必须在程序之外与被告人、被害人进行沟通,认真听取被告人、被害人对量刑结论的意见,力争走出法官与被告人、被害人之间单向进行解释的困境,以便使量刑结论最大限度地接近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