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技术探究
田鹏辉
【摘要】在现有的立法、司法制度和诉讼机制框架内,要想回应现实社会的司法需求,实现可接受性司法目标,促进量刑的规范化,法官应灵活运用融通;变通、沟通等量刑技术。在运用融通技术时,应坚持司法逻辑与政治逻辑相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整体公正与个别公正相协调的基本原则,将公共政策、地方性知识等元素技术性地融入裁判之中。在运用沟通技术时,无论是在诉讼程序之内还是在诉讼程序之外,法官都应注重与被告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沟通,力争使量刑结论获得诉讼参与人等的尊重与认同。
【关键词】量刑技术;融通技术;变通技术;沟通技术
【全文】
为了解决量刑僵化和量刑失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不仅发布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而且还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两个意见”),试图通过细化罪刑关系、适用规范量刑程序、强化刑量的可计算性进而限制司法权力的方式,实现刑罚裁量规范化的目标。[1]应该说,这一目标的确立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但确立这一目标并不意味着它就一定能够实现。从司法实践看,虽然量刑已经“规范化”,但仍有被告人及其家属对量刑结论提出质疑。[2]对此,我们需要追问的是,为什么在经过规范化量刑之后一些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仍然不满甚至申诉、上访?究其根本原因主要是我国的量刑制度还不太科学、量刑标准还不太统一。具体而言,我国现行刑罚制度规定的各种量刑情节基本上都与犯罪事实有关,而缺乏对犯罪者人格特征及其社会特征的充分考量,而法官又过于注重量刑的“合法性”而忽略其“合理性”,并且缺乏与当事人双方的沟通。从法律思维的层面看,量刑是一个包含认知、心理、逻辑等多种因素的法律操作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是影响刑事案件评价的重要因素,但行为的时空条件、社会背景和行为的具体情状等社会性外在因素对刑罚裁量也具有重要的影响。可以说,任何一个影响刑事责任的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讲都是一个变量,试图用数学的方法解决量刑公正的问题只不过是用操作上的方便代替量刑公正,或将可操作本身视为量刑公正,而不可能实现当事人期待的量刑公正目标。量刑既要求形式公正,更要求实质公正。而衡量量刑是否实质公正的标准就是看量刑结论是否符合社会常理,是否为当事人所接受,是否为社会公众所认同。因此,法官除了依法量刑外,还要综合考虑实现刑罚目的(如刑罚个别化)的需要以及一国在当前阶段执行刑罚的可能性和有效性(如刑事政策)等问题。[3]从这种意义上讲,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关键不仅应是罪刑关系的细化和量刑程序的改革,而且应是量刑方法的改革和量刑技术的进步。而如何根据量刑原则和量刑情节,利用量刑方法和量刑程序达到量刑公正的目的,恰恰是量刑技术所要解决的问题。在现有的立法、司法制度和诉讼机制框架内,要想回应现实社会的司法需求,实现可接受性司法目标,促进量刑的公正和精细,法官在遵循“两个意见”基本要求的同时,应充分运用量刑技术综合评价各种因素对基准刑的影响力并最终宣告适当的刑量。量刑技术包括融通、变通、沟通等技术,由于笔者曾就变通技术专门撰文作过探讨,[4]因此,下面仅就融通、沟通技术作些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