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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变局下中国法治的顶层设计

  

  这样的大趋势给中国带来了空前的压力,也提示着惨痛的教训,同时还构成重大的战略机遇。在上述背景下展望2012年之后的中国发展,可以认识到,关键在于建立和维持牢固的政府信用。在一国经济形势较好、但贫富差距太大的情况下,投资环境的改善和“分蛋糕”问题更加凸显出来,因而政府信用尤其有赖于高效而公正的秩序,即有赖于法治和民主。但是,在地方政府债务占GDP的30%、人民币实质性升值幅度决不能超过30%这样狭窄的选择空间里,一窝蜂式的群众政治以及“大调解”很可能扭曲民主化进程、增加社会的不确定性、甚至带来系统瓦解和行为失控的后果。为此,政治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方案必须首先解决能够删繁就简的调整问题,必须把法治、特别是一视同仁的司法正义放在优先顺位上,必须描绘出从法治过渡到安定民主制的具体路线图。


  

  立法权、行政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关系


  

  不言而喻,我们所追求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非仅仅用法律规则来强制社会,还需要特别注意强制的正当性。在现代社会,强制的正当性主要来自民意。人民的承认就是法律秩序的正当性基础。但这种民意不能等同于一时一地的舆论,更不等于群众对审判的感受,而是少数服从多数的程序性游戏规则,是兼顾个人自由和公共事务决定的制度安排。


  

  在这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法治应该也完全可以反过来成为民主的基础。因为法治可以提供基本的政治信任,还可以避免多数派专制的弊端,从而使民主成为一种安定的、成熟的社会生活方式。所以,民主与法治是互为表里、互相依存的。


  

  具体到国家权力之间关系上,如果说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部门是为多数派而存在的,那么就应该承认审判机关是为少数派、为个人、为弱者而存在的。因为多数派的诉求可以通过立法程序得到保障,也可以通过行政机关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得到保障,但是少数派尤其是普通公民个人的声音与多数派不同的时候,即使有理由,即使正确,也很难反映到制度之中。只有在法院,任何个人的声音都会被认真倾听,甚至可以通过判决反映到制度的框架里去。尤其是在相对比较集权的政治结构里,审判独立可以为权力划出有限性的清晰边界,同时也为权力提供正当性的制度支撑。


  

  另外,如果判决是在考虑了特殊情况和当事人合理诉求之后做出来的,有可能会对法律是一个补救,对行政机关的举措是一个补救。在这个意义上,也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审判机关是可以对立法、行政机关进行限制和某种纠正的,是可以成为少数人、个人推动社会进步和制度变迁的杠杆。所以,立法民主化与审判独立化也是互为表里、互相依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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