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司法判断是一种基于调停、和解的共同决定,所以审判人员的责任是难以确定的。调解结案率越高,问责的范围就越小。可想而知,司法腐败的余地也就越大。
在追究法官错判责任的压力之下,越来越多的法官难免倾向于逃避责任负荷。而“大调解”提供了最方便的通道。当事人当然是希望借助这种方式参与司法决定过程,以减少腐败、确保公正的,殊不知结果却适得其反,基于互惠性的妥协,为对法律上下其手的不正行为提供了大量机会。既然当事人的承认、和解、满意度甚至私下交易都成为影响规范与事实之间关系的参数,司法推理中的概念计算也就变得无法验证和再现了。
在法外行事的弹性条件下,无论如何强调问责,实际上都无法要求审判者履行说明义务。因为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已经变得非常暧昧不清了,剩下的只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刚性权力的彰显。
按照现代法治国家的制度设计,立法权的行使以目的为本位,具有政策指向,容许政治妥协;行政权的行使强调等级、效率、能动性以及灵机应变;而司法权的行使则以严格遵守法律为前提条件,为制度的妥当运作划出刚性底线。
在具体问题的决定上,审判机关只对法律负责,并且享有终局性判断的权力。这既是规范整合化的需要,也可以确保个案处理过程及其结果可以还原、验证、再现,从而使问责成为有的放矢。法官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或者缺乏专业知识为由拒绝受理案件和进行判断,这样的判断必须阐明根据和理由,在上诉审定之后具有最终极的效力——这就使得决策无法推卸责任,使得责任所在也一目了然。在上述状况设定之下,其实是很难产生司法腐败的,也无需叠床架屋的监督。
司法迎合群众的危险性
如果审判机关不是这样定位,司法被群众政治化了,个案处理都是非正式的法外行事,甚至以当事人的满意度和群众感觉作为决定的依据,那么无论在形式上如何强调责任,无论罚则的规定如何严酷,都将演化出一个谁都不负责任的局面,也很难依法追究任何人的责任。基于同样的理由,无论如何防止司法腐败,都将事倍功半甚至徒劳无功。
如果把司法权也投入迎合群众的疑似民主主义的坩埚里去搅拌,那么理性和自律精神就会加速融化,对物质的欲望、追逐眼前利益的短期行为、民粹主义以及情绪化舆论就会急遽膨胀,过不了多久,得到的将只有所谓“众愚政治(Ochlocracy)”的苦果。就像“面包与马戏”政策、温泉宫里的奢靡社交以及角斗场里的嗜血狂欢导致罗马帝国走向衰亡那样的“众愚政治”,就像优厚的年金、过量的公务员以及对偷税漏税行为网开一面的姑息导致当今希腊陷入严重财政危机那样的“众愚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