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大调解”看各人负责与无人负责
让我们回到问题的原点:不确定性的增大。这意味着卡尔·施密特(Carl Schmitt)所说的“例外(exception)”频繁发生,异常事态在相当程度上取代了“日常(routine)”。在这样的状况中,创造性混沌的意义得以呈现,严格守法原则受到严峻挑战。但是,国家之所以为国家,是必须在不确定的状况中提供确定性的。从无序到有序,从无政府到有政府,关键在于不确定性的缩减和确定化程度的提高。即使从相对主义观点来看,也需要某种“以不变应万变”的刚性机制,以防止社会的分崩离析。如果这种刚性机制不在法律之中,那就只有到行政性权力中寻找。
而在不确定性增大之际,除了程序之外,必须更进一步强调责任。主要是指法律上的责任。但在实践中,哪怕是非制度化的个人责任,哪怕是传统的承包责任也聊胜于无。而“大调解”和“能动司法”的最大流弊恰恰是导致责任和“问责(accountability)”无从谈起,甚至还会以表面上各人负责的民主政治的名义,诱发某种最终无人负责的事态。因为“能动司法”把本来被认为是国家秩序最后防线的审判机关推倒了第一线,而司法的政治化又使得具体案件的审理失去了客观的标准和防火墙,办案法官不得不直接面对政策性后果和风险责任。于是,法官往往倾向于逃避责任,否则法官就容易遭到来自不同方面的指责。有些地方法院提出的所谓“零判决”口号,其实质就是“零责任”。
在这里,法官已经开始自我否定了。一切取决于当事人的讨价还价和妥协,没有判决,还需要法官吗?或者也可以说,调解之类的非正式解纷方式,在特殊的语境里、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蜕变成了某些法官滥用裁量、推卸责任的手段。这就很容易使国家秩序陷入混沌乃至整体性危机。
司法民主化诱发“众愚政治”
如果把司法权也投入迎合群众的疑似民主主义的坩埚里去搅拌,那么理性和自律精神就会加速融化,过不了多久,得到的将只有所谓“众愚政治(Ochlocracy)”的苦果
法律适用的弹性构成司法腐败的温床
中国式“能动司法”和“大调解”造成的结果首先是不断放大法律的弹性,使行政性权力摆脱法律羁绊。与此相伴而生的是法官裁量权也越来越大。为了限制自由裁量的恣意性以及随之而来的司法腐败,必须追加当事人同意以及舆论监督等要件。因而司法的程序性和专业性不得不淡化,审判独立原则也不得不相对化。最后,是具体的两者合意关系而不是普遍的正义成为法律决定正当化的基础,客观的、中立的司法概念也就溶解于无形。这就是所谓司法民主化的基本逻辑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