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变局下中国法治的顶层设计
季卫东
【摘要】天下正在巨变。展望2012年之后的中国发展,关键在于建立和维持牢固的政府信用;而政府信用尤其有赖于高效而公正的秩序,即有赖于法治和民主;政治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方案必须把法治、特别是一视同仁的司法正义放在优先顺位上……
【关键词】中国法治
【全文】
世界变得越来越复杂。在2008年9月发端于美国的全球金融危机之后,社会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增强了。
推行法治的两难与范式创新
这等于把欧洲500年的进程浓缩到50年里重演,把三种不同的秩序类型镶嵌到一个体系里重组。为此需要法律范式(paradigm)的创新
不确定性与法律效力的软化
中国法律秩序的存在方式也正面临前所未有的两难困境。一方面,不得不通过规范的刚性约束力来缩减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另一方面,流动的局势要求临机应变的决断,使得规范的约束力不得不相对化。
前现代、现代以及后现代的制度纠结
在这样的背景下,为政者还需要同时解决三个不同历史阶段的制度问题:完成现代民族国家体制的建构(现代性)、参与全球治理(后现代性)以及妥善处理地方层面的共同体关系和文化差异(前现代性)。
这等于把欧洲500年的进程浓缩到50年里重演,把三种不同的秩序类型镶嵌到一个体系里重组。为此需要法律范式(paradigm)的创新。从这个角度来看,2012年以后的制度变迁决不能等闲视之。
现行法律体系的内在紧张关系
尽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宣告形成,但这是一个多元的、充满张力的结构。“中国特色”意味着本土特殊性,与法律体系内在的普遍性指向和参与全球治理的时代使命之间其实存在着尖锐的矛盾。
“社会主义”包含着非市场、非个人自由的契机,与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之基础的“人格”概念也是方枘圆凿。或许正是出于这个原因,旷日经久的民法典编纂一直难以竣工。何况“法律体系”必须具有一定的闭合性,否则就无法保证形式理性和规范效力,而强调“情·理·法”的差异化和自组织机制的中国特色以及大民主与强权力相结合的社会主义因素则具有极强的开放性。这样的紧张关系,从围绕三个诉讼法修改的激烈争论中可以略见端倪。
三大法系和三种契机的交错
显然,现存法律体系包含着反法化(anti-legalization)、非法化(de-legalization)以及法化(legalization)这三种性质迥异的契机。如果把香港、澳门以及台湾也纳入视野,就是世界三大法系并存的格局。如何对相异的构成因素进行整合因而显得非常严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