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庭教会问题的解决方案
了解了家庭教会的基本情况和家庭教会的相关问题之后,再来讨论解决家庭教会问题的方案,就不是无的放矢了。解决家庭教会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是否继续打击的问题;家庭教会问题的实质,是如何改革旧的宗教管理体制的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面对现实、统筹考虑;科学筹划、慎重行事。为此,笔者提出以下方案,作为解决家庭教会问题的建议:
(一)指导思想
1.抓住关键、转化矛盾。几十年来,家庭教会与政府一直处于严重对立状态,双方尽管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冲突的程度不同,但双方关系的核心问题没有变,这就是家庭教会的合法性问题,或者说是家庭教会的身份问题、名分问题。这是家庭教会问题的主要矛盾,抓住了这个关键,家庭教会与政府关系中的其他问题就会一通百通、围绕家庭教会身份问题而产生的各种矛盾就会发生转化。因此,解决家庭教会问题对策的核心是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家庭教会予以承认。只有承认家庭教会,才谈得上解决家庭教会问题,否则,依靠高压手段,与其进行旷日持久的消耗战,有百弊而无一利,不可能将其纳入政府的正常管理体系之中。
2.实事求是、化解矛盾。处理家庭教会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家庭教会有数千万群众,家庭教会的诉求是宗教性的,不是政治性的;绝大多数家庭教会与政府的矛盾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家庭教会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政府承认与不承认都不影响其发展,与其不承认,使其处于地下状态与政府对立,不如面对现实,承认其存在,在承认的同时,将其纳入管理体系,从根本上改善其与政府的关系,使其成为社会中的积极因素。
3.民生工程、以民为本。满足家庭教会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需求是精神与宗教领域内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人民群众需要的,就是我们要做的。承认家庭教会不是向宗教投降,而是为信教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没有家庭教会,单靠三自教会是无法满足信教群众的宗教需求的。仅就宗教活动场所而言,如果几千万家庭教会信徒全部加入三自教会,政府和三自根本不可能提供足够数量的教堂,解决他们的宗教活动场所需求。现在,几十万处家庭教会活动场所完全由其自行解决,家庭教会向政府要求的不过是一个合法的名分。因此,承认家庭教会,将其纳入正常管理,只会赢得更多的人心、民心,受到信教群众的拥护。
4.先易后难、分步推进。家庭教会问题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要调整对家庭教会的政策,无论在战略上还是操作上,都需要精心设计、全面考虑;出台的政策必须在时机上适宜、步骤上协调配套。为了降低难度、提高效益,我们设想的政策调整将会分步走,力求将政策调整的震荡降到最小,先搞试点、总结经验,成功后再逐步推广。
(二)备案制的内容
对家庭教会的政策调整是一个系统工程,政策调整的目标是通过给予家庭教会承认,将其纳入管理范围;承认的方式是实行家庭教会活动场所备案制。家庭教会场所备案制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备案内容。对家庭教会(含10人以上的聚会点)场所实行自愿备案,备案受理单位为当地县级民政机关的社团登记部门。备案内容包括教会(聚会点)场所负责人信息、场所房屋信息与在场所活动的教徒人数。
2.备案性质。备案的性质为程序性登记,受理单位只记录备案信息,不对申请备案的教会负责人资质、教会信仰与教义、教会人数、场所规模、经济能力等各项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也不存在批准与否问题;申请备案者要如实填写备案登记表,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备案原则。家庭教会场所备案采取自愿原则。对不愿登记的家庭教会,不劝说、不强迫、不歧视。
4.与三自教会关系。凡申请备案的家庭教会无论事前还是事后均无须与三自教会发生任何关系;无须经过政府其他管理部门的审查、授权、批准。经过备案的家庭教会可在备案场所所在地享有与三自教会及其他宗教团体同等的进行宗教活动的权利。
5.责任义务。备案后的家庭教会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凡有违法行为的,由国家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民政部门注销其备案。
6.慈善服务。备案后的家庭教会场所可组织公益慈善服务机构,由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模式或民间非营利组织模式,按有关法律法规注册登记,享受与其他非宗教公益慈善服务团体同等的权利。
(三)备案制的意义
目前我国的《宗教法》短期内还难以出台、宗教领域的法治还很不健全,要一下子在法律层面上完全解决家庭教会问题是不现实的。但我们也不能因此而无限期地等待下去。推出家庭教会备案制,就是向着鼓励家庭教会从“地下”走到“地上”,从没有名分变成有名分,实现家庭教会“阳光化”。这是家庭教会从与政府对抗走向对话,从“非法”走向“合法”的重要一步。
1.获得真实信息。中国究竟有多少基督教徒、有多少家庭教会,因为难以统计,严格地说,谁也不知道。对政府来说,家庭教会活动场所一旦进行了备案,国家就可大致掌握一个地方家庭教会的真实情况,将家庭教会纳入正常管理,这对维护我国社会的稳定,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个基督教基础信息的建设工程是任何机构任何调查都无法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