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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分权理论与民主合法性

  

  我并非暗示中期效果在三权分立体制下将不再重要,而只是说它将不是最重要的。取而代之的,将是对法条主义(legalism)的偏重。无论对在全权时期发布的法律怎样评价,它们都是法律。并且在被废止之前,成文的法律都应被尊重、解释并执行——哪怕它们缺乏效率。也许在下一个僵局期间它们将不再被通过(enacted),但难道法治原则不要求继续执行(enforced)这些法律直到它们被废止为止吗?


  

  也许不是。将永远有政治化或“现实主义”法理学的支持者,他们将强调法院在紧随全权期之后的各僵局期间操纵法律的能力。但谁都希望法律站在自己一边,而全权政府将以两种不同的方法达到这一点。一方面,法规将充满抽象的法律原则,鼓励同一阵营的法院在甚至缺乏进一步立法机关支持的情况下继续发展创制活动。另一方面,法规将充满非常具体的规则,法院可以在甚至总统不愿积极执行旧计划时继续执行它。


  

  相比而言,威斯敏斯特式体制中的法规将由与现实相适应的中型概念构成:既比雄心壮志的原则更加具体,又比特定的规则更加抽象。它们的起草者们将承认原则和规则都不能推迟执政党在选举中失利的那一天的到来。在那个可怕的日子,新的多数派将轻而易举地废除或修改任何它不喜欢的法规。那么,更好的是来关注中期,而非徒劳地通过创造性的立法努力捆绑住下一个多数派的手脚。使重要政策得以长期延续的最佳方法,就是使该政策收到良好的中期效果,促使下一任政府保持该政策不变。


  

  (二)超越威斯敏斯特传统


  

  ——在一开始,我将为人熟知的威斯敏斯特体制进行了简化,并以此作为衬托,对分权进行了批判。但也许我一直都在使用一个错误的基准。毕竟,在很多议会制国家中,内阁并不具备英国式的稳定性。在1945到1996年间,意大利内阁的平均持续时间是1.28年,而在法兰西第四共和国的最后几年,内阁更迭的频率甚至更高。在意大利—法国模式突出的反衬之下,难道美国型的体制看起来不是更好一点吗?


  

  是的。但意大利—法国模式的缺陷并不在于权力没有分立,而是在于议会选举采用了比例选举制。某些形式的比例选举制易于导致议会小党派林立,而且由于各党派在究竟是选择合作还是选择对抗方面的利害权衡十分复杂微妙,因此党派多样性可能会给内阁带来无尽的变数。


  

  以下潜在机制有助于更好地审视意大利和法国内阁的短寿命:尽管历届内阁可以来去匆匆,但很多部长和政党却能在不同政府中服务很长时间,从而保证了政策上的长期延续性。这一点虽缓解了问题,但却未从根本上解决它。这种没完没了的游戏无情地干扰了部长们对政策的关注,使他们只关心如何追求下一个职位。


  

  但的确有一些办法。目前,各种必要的宪法手段已为人们所熟知。在比例选举制的框架里,一个明显的方法就是禁止过小的党派进入议会。很多比例选举制要求党派至少获得一定比例的选票,——例如4%或5%,——才能入主内阁或成为议会反对党。该制度减少了可能瓦解现任内阁的潜在对手的数量,从而降低了内阁的不稳定性。


  

  另一个稳定性措施是“建设性的不信任投票(constructive voteof no confidence)”。根据该制度,议会反对派不能仅仅因为不满内阁的政策就推翻它,相反,反对派必须首先确定新的政府,原有内阁方能解散。这一要求相当高,因为极左派和极右派联合起来反对中间派内阁比较容易,但对继任内阁达成共识则要困难得多。现在,这一技术也已被广泛采用。


  

  在控制持续的内阁混乱方面,同时采用这两项技术的宪法取得了很大的成功。现代德国宪法就结合了这两者,使得战后总理及其联合政府的平均寿命达到了3.6年。


  

  由此可以看出,即使实行比例选举制,议会制也可以通过采用更聪明的宪法手段,来确保内阁的稳定性,继续关注于中期效果问题。相比而言,三权分立的弊病则似乎无可救药了。只要议会和总统分别独立选举产生,就必将产生僵局期和全权期,并且各自有着相应的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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