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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不必一律入罪”论之思考

【作者简介】
周详,法律自由人。
【注释】对此,人们习惯于使用“醉驾不必一律入刑”的表述,但“刑”既可指刑罚,也可指刑法,容易发生混淆。为了避免混淆“入罪”与定罪但免除刑罚的“入刑”,本文采用“入罪”一词。
赵蕾:《醉驾入罪起争议,最高人民法院的菩萨心肠》,《南方周末》 2011年5月19日。
谢莉葳:《“醉驾入刑”尺度宽严引热议》,《中国消费者报》 2011年5月27日。
李曙明:《如何看待“警方对醉驾一律刑事立案”》,《检察日报》 2011年5月19日。
高健:《“80 毫克”是醉驾入刑唯一标准》,《北京日报》 2011年5月26日。
李乐平:《醉驾入刑,执法莫犯迷糊》,《检察日报》 2011年6月14日。
李克诚:《“醉驾未必入刑”引争议,网友直指为避罪开口子》《东方早报》 2011年5月12日。
王秋实、 刘薇:《“醉驾非一律入刑”待司法解释》,《京华时报》 2011年5月12日。
周详:《民生法治观下“危险驾驶”刑事立法的风险评估》,《法学》2011年第2期。
陈冰:《醉驾入刑:从立法争议到执法争论》,《新民周刊》2011年第21期。
王常青、谢金桐、孙修廷:《市区严查酒驾一年因酒事故下降62.5%》,《襄樊晚报》 2010年8月17日。
估算依据:1.公安因为要参与刑事诉讼,投入的人力,时间等成本约增加3倍左右。2.额外投入的检察院、法院资源分别增加约3倍左右。3.刑罚的执行机关的成本将至少增加1倍以上。
龙敏飞:《关注醉驾还剩几分热情?》,《生活新报》 2011年6月22日。
以警察与人口的比例为例,中国为1.3‰,远远低于欧美国家及亚洲邻国3.35‰的平均水平,例如美国为3.25‰,法国为3.98‰,意大利为6.55‰,俄罗斯高达8.46‰。而且在中国,警察还常常参加地方政府要求的很多非警务活动。贾昌志:《警察职业倦怠成因解构及对策》,《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
对于危险驾驶罪,西方的刑法虽规定了一定期限的有期徒刑,但同时规定了“选处罚金”,除非特别严重的醉驾,法官对绝大多数醉驾行为更多适用罚金。但我国刑法规定处期限很短的同时并处罚金,法官没有选处罚金的余地,这种刑罚配置极其不合理。
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凤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 59页。
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76页。
Herbert L. Packer: The Limits of the Criminal Sanction.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8, p296.
时延安:《遏制严重违章驾车事件,最终依靠综合治理》,《中国社会科学报》 2009年8月18日。
参见杨志琼:《美国醉驾的法律规制、争议与启示》,《法学》2011年第2期。
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付玉明:《诠释学视野下的刑法解释学》,《法律科学》2011年第3期。
危险状态的出现到底是危险犯的犯罪成立标志还是既遂标志,我国理论界争议较大,本文暂时采用犯罪成立标志说。
大谷实:《刑法总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5页。
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8页。
张明楷:《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人民法院报》 2011年5月11日。
参见赵秉志主编:《醉驾入刑专家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26-133页。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5页。
作为法律和司法实践之桥梁的刑法教义学,其核心是以现行刑法法规为前提和界限,对刑法规范的解释与体系化。虽然刑法教义学不质疑制定法本身的权威性,但将浩如烟海且杂乱无章的法律材料进行整理并使之体系化本身,就具有体系内的反思、批判性功能,有利于法院适当地、逐渐翻新地适用刑法,从而实现法安全和法公正。参见陈兴良:《刑法教义学方法论》,《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周长军、马勇:《刑法教义学与犯罪论体系的分野》,《政法论丛》2009年第3期。
叶高峰、史卫忠:《情节犯的反思及其立法完善》,《法学评论》1997年第2期。
参见刘艳红:《情节犯新论》,《现代法学》2002年第5期。
以上观点,参见夏勇:《作为情节犯的醉酒驾驶——兼议“醉驾是否一律构成犯罪”之争》,《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9期。
刘羡:《各地“醉驾”试法者不绝,是否一律“入刑”引争议》,《法制与经济》201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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