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醉驾不必一律入罪”论之思考

“醉驾不必一律入罪”论之思考


周详


【摘要】司法部门对“醉驾是否一律入罪”产生较大的分歧。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醉驾不必一律入罪”的观点,在实体上消除了刑法字面意义可能隐含的某些不合理、非正义的因素,更加符合刑法正义的要求,具有合理性。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看,我国的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同时也属于“司法上的情节犯”。采用当然解释方法,“醉酒驾驶”可以被解释为“饮酒后驾驶”,对于不入罪的醉酒驾驶行为,除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中“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规定之外,同时适用“饮酒后驾驶”的拘留、罚款的处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刑法13条但书的规定,对醉酒驾驶行为做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司法解释。
【关键词】醉酒驾驶;抽象的危险犯;司法上的情节犯;当然解释;刑法教义学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2011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各地法院应当慎重稳妥地追究醉驾的刑事责任,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而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情节轻微的可不入罪。“醉驾不必一律入罪”[1]的观点一出,立即引发社会舆论的广泛质疑:在公众看来,醉驾入罪就是只要达到醉酒驾车的标准,就是构成犯罪,警方可以公平准确地执行该标准,可现在又说这不是唯一标准,让人有种朝令夕改的感觉。醉驾不入罪的口子一开,势必造成选择性执法,甚至产生腐败空间。“最高法为权贵阶层留口子”、“越权解释法律”的指责铺天盖地,甚至有网友戏称最高人民法院为“醉高院”。[2]在这场大讨论中,公安部发言人随后表态:“公安机关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察院一律起诉。[3]至此,公检法三大机关对醉驾的态度已基本明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持“醉驾一律入罪”的立场,最高人民法院持“醉驾不必一律入罪”的立场。


  

  虽然有学者认为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醉驾一律刑事立案”、“醉驾一律起诉”的表态与张军副院长的“醉驾不必一律入罪”观点并非对立,说司法机关之间“唱反调”、“叫板”是一种误读。毕竟在法理上刑事立案、起诉不等于必判有罪,“一律刑事立案”、“一律起诉”与“一律入罪”并非等同概念。二者不仅不是互相打架,而是各司其职。[4]但实际上的确有不少司法人员认为:“80毫克”是醉驾入罪的唯一标准。[5]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无疑要首先确立“醉驾一律入罪”的理念。[6]刑法学界也有学者支持这一观点,他们认为“80mg/100ml的醉驾标准本身已是客观标准,已经把饮酒仅达50mg、60mg/100ml等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排除在外了”、“醉驾即犯罪”。[7]当然更多的刑法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支持张军副院长的说法。张明楷教授在《人民法院报》上撰文称,醉驾属于抽象危险犯,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高铭暄、赵秉志、陈泽宪、龙宗智等学者均认为:实际生活中,醉驾的情况非常复杂,对于醉驾具体的危险性,需要交由司法人员进行判定。如果交警一测,酒精含量达标,就认为是犯罪,未免太简单化。张军的表态,不仅在法理上没有问题,而且对正确适用醉驾条款有很好的补充作用,更加面对现实。“醉驾并非一律入罪”并不是否定“醉驾入罪”,也不能说是重新解释相关法律条款,而是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但书规定,要求对一部分不必动用刑事处罚的醉驾行为,代之以行政处罚,这体现了刑法总则与分则之间的关系,及《刑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其他法律的关系。[8]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