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社区矫正前的调查评估是社区矫正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重要环节。检察机关应及时依法介入审前调查评估,检察监督调查评估工作的全过程,如是否需要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的程序、调查评估的内容是否合法等。必要的时候,检察机关也可以依法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通过积极主动地行使检察权,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法顺利开展。
五、检察监督标准明确,检察机关对有关情况的及时获取
《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人员规定了严格的交付、接收程序和基本监管要求,明确规定了监管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包括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收监执行等,明确了解除社区矫正的条件和程序。同时,《实施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在社区矫正各环节,包括确认矫正对象、交付执行、执行矫正、执行变更、执行终止等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应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抄送、告知有关情况。如《实施办法》第5条就规定了如何将适用社区矫正罪犯的法律文书抄送其居住地县级检察院,第30条规定了解除社区矫正的,司法行政部门应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这一方面使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有了明确的标准,另一方面使检察机关及时获取有关信息有了明确的依据。
六、建立信息交换平台,实现动态数据共享
《实施办法》第35条第3款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
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多个部门,通过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可以及时发现和堵塞各部门之间相互衔接工作中出现的漏洞,及时摸清社区矫正对象的底数,针对不同情况建档,有效降低脱管、漏管率,大幅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