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定位积极履职 做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
衡阳
【关键词】社区矫正;法律监督
【全文】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两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准确理解《实施办法》的精神和内容,更好地履行检察监督职责,现就其中涉及检察监督的有关内容作一解读。
一、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定位
《实施办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我国宪法第129条、刑事诉讼法第8条和第224条、监狱法第6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都明确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权,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的组成部分,必然纳入法律监督的范围。因此,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承担着监督职能。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2009年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上所言:“开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保障刑罚的依法正确执行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