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关键在于实质,不在于名称。尽管我们没有采取联邦制,但是我们同样解决了我们的民族问题并实现了港澳的回归。我们的目的不是一定要实行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我们的目的是实现并维护国家统一。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具有很强适应性和包容性,相信在解决台湾问题上会有更大的弹性和发展空间。
(七)宪法规定的立法和司法制度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精神
我国的立法体制贯彻中央统一领导和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原则,是多层次、多种类立法相结合的体制。近年,各级人大在立法过程中实行民主立法、开门立法,通过举行立法听证等形式保证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实现民主与法治的有机结合,使法律能够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收到很好成效。西方一些国家的立法制度似乎形式上非常民主,但实际上大多是利益集团在背后操纵控制。例如美国华盛顿有世界上最大的注册“说客”队伍 (lobbyist),这些“说客”的主要工作就是游说议员通过或者不通过什么法律,一般老百姓的声音很难达到议会殿堂。
在司法制度上,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核心。我国的调解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有效补充,对很多国家产生了很好的影响。特别是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专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这在各国宪法中是不多见的,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2007年底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指出,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根本原则,也是对我国宪法精神和价值追求的高度概括。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西方很多国家宪法规定司法独立,但是所有这些国家任命法官和检察官的过程都是高度政治化的过程,执政党总是试图任命那些与自己政治法律理念相同或者接近的律师担任法官和检察官。法官和检察官在处理具有高度政治敏感性案件时,往往自动按照各自的政治倾向排队并投票。西方一些地方实行法官普选产生,更造成了这些地方法官严重的政治不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