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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依宪治国

  

  我国宪法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同时要求公民履行基本义务,强调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既重视保护集体人权,也重视保护公民个人权利。在这些方面,与资本主义宪法相比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


  

  (三)宪法规定的政体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精神


  

  一个国家实行的政体要与该国的国情、历史文化传统、民族状况、经济发展程度相适应。对于特定国家而言,立宪者的任务只是像科学家一样,经过科学研究,发现最适合该国国情的政体并写入宪法


  

  我国宪法规定的政体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有本质区别。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立法机关,还是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各国家机关协调有效地开展工作。我国的政体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宪法既是保障国家权力的大法,也是约束、规范国家权力运用的法,是“限权法”。近年来我们一直在强化对国家权力运用的宪法监督和法律监督,积极探索在“三权分立”体制之外,逐渐形成一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宪法和法律监督制度,加强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完善司法体制,确保权为民所用。但这与“三权分立”有本质不同。


  

  (四)宪法在经济制度方面的规定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对不同所有制财产的保护上,现行宪法既坚持了“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同时也增加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由民事权利上升为宪法权利,由一般权利上升为基本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我国宪法既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又不像资本主义宪法那样走极端,导致社会财富分配严重不平等;我们既保护公有财产,又坚决不走回“一大二公”的老路。宪法的这些规定,体现出鲜明的中国社会主义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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