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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环境治理的政府失灵及其矫正:环境公平的视角

论地方环境治理的政府失灵及其矫正:环境公平的视角


易波;张莉莉


【摘要】地方环境治理的政府失灵,主要原因就在于环境法律制度的失灵,体现在环境治理权力分配的不均衡、政府环境治理权力与社会公众的参与权不均衡以及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缺失几方面。政府治理理论和环境公平理论为地方环境治理失灵的矫正提供了理论依据。完善地方政府环境治理职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是实现环境公平的前提;实现参与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是环境公平实现的有效手段;完善地方政府环境治理责任,是环境公平实现的必要保障;建立和完善跨区域环境治理的法律体系和诉讼机制,是区域间环境公平实现的保证。
【关键词】地方环境治理;环境公平;政府失灵;法律失灵;矫正
【全文】
  

  环境的外部性、公共物品性以及产权模糊性的特征,使得环境治理成为政府的经济职能之一。相对于中央政府而言,地方政府更贴近于自己管辖区内环境,在获取和了解管辖区内环境治理的效用和需求方面具有优势,而且我国地方经济发展属于政府主导型的模式,因而地方政府对于在环境公平的实现具有更直接的影响。本文拟从环境公平的视角探讨地方环境治理的政府失灵及其矫正。


  

  一、环境公平与地方环境治理的政府失灵


  

  在环境法上,公平观念关注的是当代人在环境资源、利益、参与环境方面的机会、分配环境利益以及环境义务上的公平以及这一代人与下一代人的代际公平。目前在我国,环境不公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主要表现为代际不公、区域不公、城乡不公、阶层不公。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导致环境不公的重要因素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过重的人口压力使人们不得不扩大和加深对自然资源的索取而难以顾及由此对生态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二是经济的快速发展给环境带来强烈的冲击和破坏。面对这种境况,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既定的规则予以治理,如此才能保证环境公平。


  

  环境治理存在有效治理与治理失灵的问题。有效治理可以缓解甚至矫正环境不公,治理失灵则加剧已有的环境不公,甚至导致新的环境不公的产生。我国地方政府环境治理失灵,或者说地方环境治理的政府失灵,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政府不能按照社会的理性预期发挥政府的积极功能或实现社会预期目标,甚至出现负面效果或者产生新的环境问题的状态。


  

  二、地方环境治理的法律失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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