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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代中国政教关系

  

  新中国建立后,一方面宣布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一方面支持各宗教对不适应社会深刻变革要求的宗教制度进行改革。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实行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废除宗教中的封建等级和剥削压迫,摆脱了反动统治阶级的控制和利用;天主教、基督教通过开展反帝爱国运动,走上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道路,摆脱了帝国主义和外国势力的控制和利用。实现“两个摆脱”,我国各宗教的政治面貌发生了重大变化,在适应新中国、服务新社会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也为建立新型政教关系奠定了重要基础。上个世纪50年代后期,由于党在宗教工作指导思想上开始出现偏差,直至“文化大革命”期间“左”的错误达到登峰造极地步,建立新型政教关系的探索中断。


  

  改革开放后,我们党重新恢复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着眼于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研究宗教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探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的发展规律,在宗教工作理论和政策上提出了一系列新概括新论断,如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等。这些新概括新论断,为破解“社会主义与宗教”这一政治难题指明了方向,实际上也正在回答政教关系涉及的有关重大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各宗教也在进行积极探索,回应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努力走出一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健康发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正确路径,积累了一些重要经验。正是政教双方的不断磨合和共同努力,我国新型政教关系得以逐步成型。


  

  概括起来,我国新型政教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第一,国家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第二,国家对待各个宗教一律平等,一视同仁,国家政权不能被用来压制某种宗教,也不能用来扶持某种宗教,任何宗教都不能超越其他宗教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地位。第三,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和包括信教者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但不干涉宗教团体内部事务;宗教组织也不能以政教分离为借口不服从政府的依法管理。第四,虽然实行政教分离,但信教公民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同等的政治以及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不得因宗教信仰不同造成权利上的不平等现象。宗教组织的代表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参与政治生活,如通过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等途径,表达社会主张,对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特别是宗教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实施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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